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就出在执法机关没有,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职责和权利。
腐败是一个模糊用语。什么是腐败?哪条法律对腐败有明确的定义?
高喊“反腐败“,实际是让人无所适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执法上没有明确的分工。
用“反腐败“来吸引民众的。
昨天听说北京市一个副因为腐败被人大免职,觉得程序上有些怪怪的。仔细一想,整个报道中,没有任何关于执法机关(公检法)的内容,就连权力机构(人大)的决定,也没有举出任何事实和证据。
这样的反腐败,不讲事实,不讲证据,没有公检法参与,整个过程是黑箱操作。
这样的方法只能制造冤狱,怎能彻底根绝腐败现象呢。
真要反腐败,就从执法作起。严格要求公安,检察各司其职。贪污者治贪污罪,渎职者治渎职罪。犯了什么法,就治什么罪。刑可上高官,法不畏权贵。如果能做到这样哪里有腐败生存的空间呢。
反贪局,纪委都是怪胎。是否能惩治腐败,多年来得事实已经说明问题。不仅不能根绝腐败,反而限制了正常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给腐败者撑起刀枪不入的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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