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起诉书
毕节检刑诉[2006]19号
被告人李元龙,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01196008240850,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报社周末特刊部编辑蒹记者,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F4栋一单元8-2号(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市西办事处拥军路居委会拥军路66-4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9月9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刑事拘留,2005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监视居住,200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5年9月29日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元龙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11月14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05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于2006年1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元龙于2004年5月购买了一台“联想”电脑,2005年2月5日在贵州移动通信公司毕节分公司办理e视通登记上网。之后,李元龙利用“自由门”、“无界浏览”等软件经常浏览境外网站。2005年5月至8月期间,李元龙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以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元龙的供述;2.李沐子等证人的证言;3.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5.被告人李元龙所写的煽动颠覆国家证权的文章原稿、打印件及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6.被告人李元龙所使用的电脑的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金海雁(公章)
2006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元龙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2份;
3.卷宗4册;
4.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的附件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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