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利用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受贿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15日对韩桂芝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院查明,韩桂芝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韩桂芝最终为何没被判处死刑呢,法院向社会公布的理由是:韩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赃款全部追缴,认罪悔罪。
据燕赵都市报报导,中共法院对于这些贪官们的免死理由,大多类似。去年7月 20日,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603万一案,一审判处死缓;去年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304万一案,一审判处死缓,都是这样的理由。再往前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均被判处死缓,其理由同样是这些。
报导指出,在多数公众看来,法院公布给社会的贪官“免死”理由,总是感到像“雾里看花”,模糊不清,既不透明也不具体,难以服众。
贪官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供述的是否事实?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其案件的全部受贿额中如果仅占很小的比例,能构成对其减轻量刑的理由吗?
关于“赃款全部追缴”,也成为贪官免死的理由,更让人感到疑惑。贪官们几百万、上千万的巨额“赃款”是以什么形式“全部追缴”的?他们贪污、受贿经过了几年、十几年的过程,案发后,又是怎么在短时间内被“追缴”的?应向社会有所交待。
至于“认罪悔罪”也成为贪官免死的原因。在案发以后,贪官们的几滴眼泪、一纸检讨,就可以算作“认罪悔罪”,但是,这种背景下的“悔罪认罪”,有多大的真实成分,谁又能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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