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的文字游戏已成贪官逃生之门?

发表:2005-10-03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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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时报记者方德豪10月3日撰文)近年中国司法界一个奇特现象引起舆论的关注:法院指控贿赂行为时有两组语言,一组是“收受他人贿赂”,另一组是“收受他人人民币”,二组语言性质相似,但最终判??却大不相同。“收受人民币”的嫌犯的判刑,往往较“收受贿赂”较少的被告的判刑还要高。

2002年8月21日,原云南航空公司总经理兼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局长李长信被当局控受贿。据新闻材料:李长信被指在任云南航空公司总经理和翔羽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75万元、美元25万元以及价值2.1万元的物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是,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宣判时却强调:案发前被告人李长信主动向行贿人退赔了50万元,案发后退赔了全部案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果,李长信被轻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据法院资料,检擦院方面认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38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规定,个人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已经要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更加要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长信收受数以百万计金额,却不用依法判处死刑,原因就是“案发前被告人主动向行贿人退赔了50万元,案发后退赔了全部案款”。这样的判决难免会给外界一种印象,司法方面有人为被告找理由开脱。

知情人士指出,在法院或检察院文件中写“收受他人贿赂”和“收受他人人民币”看似差不多,但前者在法律上一定要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文处理,后者因为没有明言“收贿”,所以法院方面就有判处较轻刑??的空间。

像李长信这类以“收受他人人民币”控罪而得到较“收受他人贿赂”轻的??则的例子,多如恒河沙数。今年6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已退休的原副局长种永纪也被控“先后近百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36.89万余元,美元1000元”;按刑法本来规定,如果种永纪也被控“收受他人贿赂”,则法院必须把他判决死刑。可是,这次法院判决书也声称:“鉴于种永纪主动交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法院予以减轻处罚,遂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无期”。

另外,2004年7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肖占武被判处无期徒刑。巧合地,法院材料也指出,被告人肖占武在担任内蒙古国税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女儿肖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 453.1万元。肖占武逃过了死刑,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在上述案件中,都有一个共通点:检察院或法院有人先把“收受贿赂”写成“收受人民币”,模糊了案子的犯罪意图,让被告免于直接受到刑法383条规定的规范,然后再把诸如“自首”,“合作”等理由,把被告轻判。

又今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湖北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有期徒刑17年。法庭材料也显示:1991年5月~2002年10月,孙在担任襄樊市委副书记、书记期间,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美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万余元。也是这么巧合地,法院也是找了一个理由减轻了孙楚寅的刑??:“鉴于孙楚寅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孙楚寅不用被判死刑。

属于同一窝案“群英谱”的襄樊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成霖,去年8月,荆州市中院判决襄樊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成霖有期徒刑12年。检方指控:1996年1月至2003年春节期间,赵成霖利用其担任襄樊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45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38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8000元,按摩椅价值6000元,电脑2.3万元,空调价值1.08万元。

形成对比的是,同一群案的襄樊市原副市长赵振,却被法院指控“收受他人贿赂财物计97万余元”而不是“收受他人人民币”。在这一点上,赵振案的受贿意图似乎更为明显。结果,赵振去年11月被判刑15年。

据9 月22日出版的《了望东方周刊》,中国司法部门还有更启人疑窦的事。该周刊一篇文章指出:原武汉市副市长李涛被指“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十万元”,因李“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所以只给予李涛开除党籍,撤销副市长职务的处分,他的其他公职是否没有给开除,外界没有相关资料。相比之下, 2003年9月,原湖北省枣阳市市长尹冬桂被指“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59540元”,被判刑十年。在这两案中,收受较多金钱的不用坐牢,而“收受贿赂”较少的也要被判刑十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方面,应该立即对“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以及“收受他人贿赂”有何差异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否则,这类“收受他人人民币”的案例愈多,中国司法的权威将愈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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