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袁红冰教授谈审判中共司法委员会 (二)

发表:2005-06-12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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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曾妮采访报导)5月27日,审判中国共产党国际司法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宣告成立,并开通授权签名网站(http: //trialofccp.gateopen.org/signature_cn_trad.php)。记者日前就《审判中国共产党特别国际法庭》采访了著名法学家袁红冰教授。袁教授称,绝不能忽视特别法庭将做出的判决的法律能量。他对各国政府将支持和协助法庭判决的前景充满信心。

问:据我所知,法轮功学员已经在二十多个国家起诉迫害他们的责任人。您怎样看待这些起诉案,以及这些案件和即将成立的法庭之间的关系?

答:据我所知,法轮功学员在世界上很多法庭都进行了起诉。这是正义的行为。通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这些行为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理解,一些法院也做出了有利于正义的决定,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司法委员会?我们觉得当前既成的司法体系,一方面在追究共产党的犯罪的角度上,没有先例可循;另一方面,法轮功学员的起诉虽然也有刑事方面的起诉,但更多的是民事起诉。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有法律的种种原则很难及时地制裁利用国家权力犯下反人类罪行的独裁者和独裁集团,特别是现在任何一个法庭都没有受理直接控告中国共产党的反人类罪行的诉状。而中共56年来所犯下的罪行,比当年的纳粹所犯下的罪行还要严重。

所以,鉴于这样一些理由,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审判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司法委员会,但同时,我们也对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国对独裁者的起诉行为表示钦佩,对受理了这些案件的法官,特别是对做出了有利于正义的那些法官表示敬意。

问:审判中共特别司法委员会任命法官的标准是什么?

答:第一,有对现代法的精神的充分理解,第二,有从事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工作的比较深厚的经验,第三,有勇气来主持法的正义。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问:您觉得这样的人选容易找到吗?

答:比较难找。

中国共产党流氓集团什么事都能做,比如南非枪击(法轮功学员)案,它可以用黑社会手段来搞恐怖主义。前几天,刚刚脱离中共的中共前外交官陈用林也讲了,中共居然可以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实行绑架行为。这一切都说明了它的流氓本性和残忍性。所以,法官的人选除了要具备前两项条件外,还要有坚持人类良知的理性和勇气。这样的人选比较难找。

但是,我相信,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对正义和人类良知的理解的加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做这件事,最终一定会形成全球性的大审判。

问:特别法庭的判决书的有效范围是什么?

答:现在很多人都问到这个问题:“你们的法庭是在没有国家权力依托的情况下做出的,这样的判决有用吗?”我想这种疑问是很自然的。这种自然的疑问产生于对于法院判决的效力的理解。一般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的强制性只限于对人身体的限制。我认为这种理解太狭隘。一个法庭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所做出的有罪的判决,它的效应是多方面的。

首先,有罪的宣告的本身,就有极其巨大的法律能量,那是对一个人、一个组织的荣誉权的依法剥夺。当一个人、一个组织被法院的判决宣布为犯罪组织或犯罪个人的时候,这种宣布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惩罚。

第二,一个判决不仅表现在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更重要的,它还表现为精神上的强制。中共那些官员这么些年来,任意地屠杀人民,对人民实施酷刑,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从来就没有想过他们会受到正义的审判,他们从来就没有想到他们会被正义的审判宣布为罪犯。当我们在中国的历史上,以人类自由和民主的名义宣布这些犯有反人类罪行的恶棍是罪犯的时候,那种强大的心理的震撼力和精神的震撼力是绝对不可以忽视的。尽管那些专制的犯罪人现在暂时还可以躲在专制的铁幕之后,像逃犯一样,回避法律的惩罚。但是在精神上,在心理上,他们已经被关入了黑牢。

另外,判决一旦做出之后,我们会给世界各国政府发出判决,同时发出一份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请求支持正义的政府,协助我们把判决上宣布有罪的罪犯绳之以法,一旦发现就立即把他们擒拿归案。同时,法院在做出这个有罪判决的同时,会向整个世界发出全球通缉令。这个通缉令直指的就是被宣布为罪犯的这些人。

此外,我们会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把这个判决传播到中国大陆。让每一个中国人都知道,那些奴役人民、屠杀人民、残害人民、曾经耀武扬威、剥夺人民权利的人,他们现在已经是罪犯了。

我想这样一系列的行为和产生的效应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所以,认为这样的判决不能发生实际的效应的看法是很不正确的。

问:如果法庭的判决下来后,不能限制人身自由,而只是道德上和精神上的惩罚的话,那么这个法庭的判决和道德法庭的判决和人们写一篇文章进行口诛笔伐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的法庭做出的判决和道德法庭的区别在于,这是一次严格的法律的审判,而不是道德的审判。道德和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它们所依据的原则和依据的具体行为规则各不相同。道德的惩罚,道德的谴责可以是对所有人的;而法律的判决、法律的惩罚只能针对罪犯。我们这个法庭的判决就是针对那些犯下反人类罪行的罪犯的。

什么叫反人类罪行?就是人民的公敌,整个人类的公敌。

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这个法庭的审判和道德的审判完全不同,有着严格的区别。我们对罪犯的谴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谴责。它是一种法的精神的谴责。法庭是以法的庄严的名义宣判罪犯有罪。

问:在现在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有可能对特别法庭的判决提供法律帮助吗?

答:我想,许多事情都有一个过程。但人们一定要坚信,正义和良知最后一定会战胜邪恶。正义的判决一定会得到整个人类的支持。对此我充满信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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