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琪:严重谴责新加坡人权耻辱的裁判

发表:2005-05-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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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轮功团体于1996年在新加坡合法注册以来,在新加坡社会中遵守法令,义务教人炼功,强身健体,以“真、善、忍”的佛法法理教人向善,促进道德高尚,广受欢迎。然而自1999年七月,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集团开始在中国土地上残酷镇压法轮功团体,新加坡竟然也配合着对在新加坡土地上这个合法注册的团体的活动及成员进行法律上的歧视、不公平的对待,警察利用庞大权力处处打压、限制法轮功,其中包括对法轮功学员在公开场合炼功,在法律上未有合理怀疑有任何犯罪动机,或违反秩序的情况下不时进行身分检查,或是拒绝给予使用场地的许可,甚至法轮功学员申请公民或永久居民遭拒,或是任意没收中共开始打压前新国从未没收过的法轮功材料。相较于习练瑜珈,或习炼其他功法的类似团体的活动及成员,警方则未有过类似的刁难或准证上的要求,法轮功团体明显因为“信仰”而遭到新国政府歧视待遇。

然而,在中共镇压法轮功之前,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公开大型集体炼功及举办修炼心得交流会,新国政府并未要求申请准证。新国公权力开始方方面面对于法轮功团体成员或活动进行不公正对待,确实始自于中共打压法轮功。新加坡政府对法轮功团体的打压,完全是其长期屈服于中共政治力及经济力淫威下所作的一个政治上的决定,而且新国政府漠视法轮功学员公民权利近年来更是越演越盛,有许多具体案例,于此不赘*。

当新加坡政府决意配合中共打压法轮功,最容易实行打压及歧视待遇的工具,莫过于直接利用“法律”赋予警察单位宽松及独断的行政“准证”(permit, license and certification)的裁量权。新加坡多如牛毛,定义不清的所谓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像‘公共秩序及公害轻罪法’ (MISCELLANEOUS OFFENCES (PUBLIC ORDER AND NUISANCE) ACT)、及“影片法”(Film Act),都可以被政府用以限制人民行使宪法第14条及第15条下赋予公民言论、集会、结社、宗教自由的权利。警察可以利用在宪法所赋予限制权利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公共健康(public health)、道德(morality)”等模糊的法概念下,以低位阶的行政法规来扩充行政裁量权,进而决定人民如何行使言论、集会、结社、宗教自由的权利。这种严格限制人民宪法权利的行政法规在新加坡比比皆是,宪法赋予人民权利的同时,也给予政府“限制”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因此在实务上,在新加坡的司法沿革上,政府可恣意滥用这种“限制”的权力来剥夺或削减人民公民权利。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可悲的是,身为这个经济繁荣的蕞尔小国的公民,没有人会痴心妄想跟政府打的官司,能凭法律获得公平救济,因为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政府说了算’。新加坡政府利用“法律”作为贯彻政府独裁意志的工具,是国际周知,不争事实。

当新加坡政府执意要讨好中共政权时,对于当地的法轮功学员而言就是一夕变天。“法律”在李氏严格统治下从不是保护基本权利自由的护身符,而是剥夺及削减人民基本权利自由的镰刀,新加坡的法院的司法独立性也一直备受争议。

中共打压法轮功之后对于法轮功团体的活动及成员的种种法律上不公平的岐视待遇,最近更露骨的反映在新加坡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对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刑事判决上:2004年五月新加坡两名法轮功女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并向民众介绍法轮功及发生在中国的残酷迫害,于 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经申请非法集会”,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等八项罪名。经过近1年的审理,2005年4月27日,两人分别被判罚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两位学员拒绝接受该判决,表示要上诉,她们于当日晚6点之后被带入樟宜女子监狱,可能被监禁最长24周。法院并拒绝友人探视,也不准身为六个月大的母亲被告将女儿接入牢中哺乳,这两名学员日正绝食,家人在庞大的压力下准备缴交罚款,律师则代表两名学员声明上诉。

在法官长达122页的判决理由书中,法官明白表示他不需要在本案中考虑两名被告学员的宪法权利,只需判断被告学员是否“依法”取得准证去“集会”及散发光碟;然而判决中却未说明为什么法轮功学员在公开场合炼功有别于其他在同一场合(例如公园)的类似团体的活动?为何在公开场合“炼法轮功”就是“集会”,“炼瑜珈”就不算“集会”,就不需要准证,那在中共镇压法轮功之前,同一地点炼功的新加坡学员都不算需要准证的“集会”,中共打压后,“炼法轮功”就算需要准证的“集会”,这种执法的双重标准,是对法轮功明显不公。检方及警方对于“集会”的认定的法律根据莫衷一是,而法官竟然在判决中竟也完全漠视。

再就持有及散发未予准证光碟而言,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控方对于被告学员是否真正持有及散发光碟都未能有效举证,法官也从未针对辨方所提出的反驳予以考虑,就轻率判决,也有罗织入罪之嫌。

此项判决中,法官自始至终认为警方完全有权力自行决定准证的标准,我们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宪法上公民的权利,法院可以完全交由政府、警察任意以“双重标准” 来决定“发予准证或需要准证与否”,警察可以决定你人民可以行使,或是你不可以行使基本公民权利,这不是罔顾法治的独裁统治吗。又,法官表示本案完全不需要考虑被告宪法权利,主要理由在于这些权利在宪法上都不是绝对的,宪法都有“限制”的规定,但是回归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及权利上的限制,并不是无度的超越基本权利的立法意旨及法律解释,任由政府滥权的限制人民行使权利!

尤其法官在法庭上提到“这是中国发生的迫害,这是关于中国人的事情,我们对此没有兴趣。中国发生的迫害与本案无关。”更是令人扼腕。法轮功在全球30个国家控告江泽民集团残酷镇压,已是事关人类基本人权的国际大案,即使美国司法部为被告江泽民争取司法豁免权,在2004年五月芝加哥巡回上诉法院与法轮功代表律师对簿公堂时,司法部律师对法官讲的第一句话也还是表达“美国政府是了解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严重性,也是表示同情的”。即使一个要求豁免权的司法部门,也会本于人本关怀对于法轮功团体多年来在国际上所周知的受到中共的迫害表达理解,更何况本案是直接触及“法轮功受迫害真相”的光碟散发的问题。我们对于该法庭缺乏基本人权尊重及关怀所作出的这种表达,以及藐视和罔顾公民权利及权利限制精神所作成的判决,提出严重的谴责!

新国法庭以司法判决肯定政府可为所欲为以“双重或多重标准”、超越法律解释的限制,来做成对于被告的不利判决,绝对是法律人的一项耻辱。因此,我们严正呼吁英国律师公会及国际上具有公信力的人权组织,对新国的此项剥夺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不公正裁判应该表达严重关切,并重视本案的后续发展。我们认为,国际社会有维护司法正义的义务,必须防止中国领土以外的国家,因媚于中共势力而对于善良法轮功学员进行人权迫害,我们绝不允许,要积极阻止任何独裁政权对任何光明正大行使善良、平和信仰的人们进行迫害。

我们更要严肃的正告新加坡政府:不要再为虎作伥,中共政权来日无多,‘两国一制’绝不是新国人民的自由选择。新加坡政府打“法轮功牌”来取悦中共绝对是一个满盘皆输的死棋。历史给予的机会稍纵即逝,我们希望李光耀及李显龙先生不要参与对于善良和正信的独裁迫害,千万不要因为中共,而葬送自己、人民及国家的前途,在法轮功的问题上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作者为“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团”台湾发言人)

*(“新加坡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请参http://www.zhuichaguoji.org/cn/index2.php?option=content&task=view&id=481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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