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一位未婚母亲的遭遇与呐喊

发表:2005-04-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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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上告,公开的上告
是控告,是上告,更是呼救 !
是宣言、是声明,还是呼救!

被害人于二OO四之春夏秋冬

这里所告的都是被害人不期而遭遇的真实--男性的真实、人性的真实、法律的真实、人世间的真实。

倘若国家现行的、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不尽是虚假的、空洞的,不尽是用来装璜门面的,就请国家的法律部门给被害人点依法的作为,以从法律上解救她脱离被告的罪恶侵害、剥夺及霸占。

当然了,无论法律部门作为与否,或如何作为,被害人的绝不默认那罪恶的侵害、绝不屈从那罪恶的剥夺与霸占是始终不能有变的。

无论时代的发展会让堕落变得如何时髦,堕落终归是堕落、只能是堕落;堕落永远都是叫人恶心、令人作呕的,堕落永远都是为人不耻、让人唾弃的;堕落可以成为时髦,但绝不会成为合法;堕落是罪,只能是罪,永远是罪!任何包装、打扮与粉饰都无法让发臭的东西放香。

仅为了安生,仅为了摆脱罪恶的侵害,仅为了结束非法的霸占,仅为了讨回早已被恶行剥夺了的婚姻自主与自由。

被告人:韩海防,男,
1955年10月19日生人。所在单位: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职务:不详。
关于被告的具体情况,控告人其实一无所知,以上所述点滴也是从调解书上得到的。
因为被告好象也是吃法律饭的,并且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常客,所以那里的法官们是相当熟悉和了解被告的。

一、被告与控告人的关系:

二人彼此间非朋非友,亦非相识,更非“对象”;无论是案发之前、案发之时、还是案发之后都是如此。被告从未有过一个字的自我介绍,被害人则自然无法得到被告的半点真实。 猎捕与被猎捕、侵害与被侵害、强占与被强占就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之全部。

二、案由:强暴、遗弃等。

三、上告及诉讼请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应提出的请求):
1、请求法律部门依法受理或不受理被害人的控告;即无论受理与否都必须依法给被害人以书面说明。(舍此,无法证明法律部门作为过,尤其无法证明法律部门依法作为过;舍此,则只能证明法律部门或者确切点说是事法官员们在瞒天过海,在自作聪明,在徇私、在渎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的第三项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最后一句:“……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三条。

2、请求法律部门依法判定被告赔付其儿子从出生到被领回之日的抚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请求法律部门依法判定被告承担其做为第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 将他遗弃的儿子领回去自己养、自己管、自己教、自己去监护;从而中止其肆意侵害女性、肆意欺压女性、肆意糟蹋女性、肆意霸占女性的罪恶的身教;从而解救被害人脱离那随其儿子的长大而日益严重、日益可怕的罪恶恐怖与威胁。
倘若法律部门仍如先前一样以不理不办的方式来袒护被告、来帮助被告逃脱责任,那就请法律部门委托国家的相应部门代被告去收养其儿子吧!做为一个早已被男性的可恶与狰狞吓坏了的可怜女子,被害人实在无能以继续去抚育被告的儿子,她着实害怕进入两人的世界,她只要一人的世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中的10、20等。

4、请求法律部门依法判定被告对其非法侵害、剥夺、霸占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5、请求法律部门依法查处被告强暴、遗弃等恶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

四、案情始末:
1、此案的起始时间是在1991年的夏秋之际。一次所谓的婚姻介绍可以算做其开端。至于那次婚姻介绍究竟是怎么回事,除了上帝,恐怕只有被告自己清楚。

2、面对那不期而至的“婚姻介绍”,面对其实并不知被告之歹心的中间人的好心劝说,被害人虽做过谢绝的尝试,但却没有太坚持,是怕让人觉得太不近人情,也是由于未婚者尚存的一丝侥幸心理。

3、相见后,面对那让人觉得很不舒服的面孔,尤其是表情,被害人虽然后悔莫及,却已不好再断然回绝了;因怕有以貌取人之嫌,更怕有伤人脸面之险。于是,便想通过坦率地以实相告来达到不结友,也不结怨的结局;当然了,这其中也有留给自己以进一步核实、留给被告以体面退去的机会的意图。

4、着实令人反感,甚至让人……,可无论印象怎样糟糕也得尊人为人哪;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做为一个人,被告竟然能卑劣到那等地步--只为了其可恶的发泄、罪恶的侵害而不择手段。

5、遭难之后才醒悟:在这地上的世界里,羊对狼、弱对强、女性对男性只能讲躲、只能讲防,而绝对不可以讲尊重;因为任何资格与权力都绝对不属于柔弱方。

6、遭难之后才明白:在这地上的世界里,无论是善待他人(--诸如尊重、理解、呵护等),还是恶待他人(--诸如蔑视、无视、侮辱,侵害等),统统都是“强者”的专利与特权。

7、遭难之后才清醒:在这地上的世界里,强弱之间、男女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在强者的眼中,言善与谈恶的资格、行善与做恶的权力全都只属于他自己;在强者的眼中,弱者只有向他巴结、讨好或乞怜的份,只有受他欺、遭他辱、甚至被他害的份。“强者”无需讲平等,当然也用不着信平等,更不会真赐平等给弱者。 “强者”若要讲平等,即使不是对弱者的愚弄,也一定是对弱者的捉弄。信平等、讲平等往往都是弱者的天真与发傻,有时又是发傻的弱者的一种疯狂--可悲的疯狂。

8、不会以恶还恶,也从没有想过以恶还恶。但又仅仅是没有以恶还恶。惊慌与恐惧无济于事,至真与至诚无济于事,愤怒与不从同样无济于事。发傻的被害人实在无法想通:做为一个人怎么会没有一点怜爱?怎么竟能无端起害心,而且害人没商量?太不可思议了,太令人震惊了,太让人痛心了,又太叫人恐惧了!

9、无论是那会儿,还是后来,所有想去弄清楚被告之真实的尝试无不以失败而告终。不过,恰是这由他的态度所决定的失败本身充分证明了其人之不地道;充分证明了其真实动机与目的之难以启齿和不可告人--以找婚恋对象为幌子、为手段、为骗术,借以去堂而皇之地寻觅、堂而皇之地猎捕、堂而皇之地祸害、直至堂而皇之地恶行剥夺与霸占;附之以堂而皇之地撒野、堂而皇之地放赖、堂而皇之地反咬、堂而皇之地诬陷,若再取得事法官员们的庇护,则最后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开溜、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

10、从不沾两性问题之边、可谓十足性盲的被害人,只因为这种性无知,尤其对异性之可怖的无知,而使自己跌进了那致命的陷阱,并迎来了做梦都没法想到的可怕的一切。

11、对她来说,这世界原本就是那样的无可求助、无可依靠;在它面前,她早已感到了无以形容的自怜与自卑,可屋漏偏逢连阴雨,无依无靠、孤独无助的她,却又突然间被扔进了另一种绝望--从未有过爱恋或恋爱史、一分钟一秒钟都没有过的她,硬是被罪恶地按进了淫秽之罪污中,而后,罪犯还想扬长而去。无尽的耻辱、无尽的愤怒,还有那强烈且持续不消的反应,更有那无法抗拒且无以形容的恐惧。然而,这才仅仅是个开头。紧随其后,从另外的方向,又来了另外一个要命的塌天之祸 --刑事拘留,罪名:反革命。一个自惭形秽,从而原本就与世无争的卑微女子却转眼间成了这强者世界之最高代表者眼中的死敌,这叫人该做何理解,又该做何感想呢?

12、瞬间里,就在瞬间里,大得不能再大、多得不能再多的侮辱、侵害一齐向她压了来……
“来吧,都来吧!
所有的侮辱,
所有的侵害;
所有的苦难,
所有的熬炼。
让我迎接你们!
让我拥抱你们!”

13、只是为了永恒,都是为了永恒。对此,世人或许不能知,俗人或许不能晓,然而,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无所不明了的上帝岂能不知晓,岂能不明了?

14、感谢上帝的时时看顾!
感谢上帝的神奇保护!
感谢上帝的不尽圣爱!
感谢上帝的绝妙安排!

15、是管教?是责罚?还是赐福?是成就?

16、刻骨铭心的凌辱与侵害;
难得的囚徒生涯与体验;
尤其未婚母亲的辱和难;
尤其罪恶的剥夺及霸占;
且是不可伸的屈和冤;
且是阳光下的逼迫与苦害;
胜似倾轧、更似熬炼。

17、还有太多太多真实与本相的纷至沓来;
还有太多太多体味与感受的竞相涌来……

18、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回首不堪,期望不敢……

19、终于,终于找到了一切永恒与无穷的归属;
终于,终于找到了所有美好与神奇的出处;
终于,终于找到了智慧、真理与正义的源头;
终于,终于找到了万类的主宰
--真实之主,伟大之主,自然之主,神圣之主的居所。

20、在被害人身处重重恐怖之下,只身孕、生、养、育孩子的那漫长的日日夜夜、那艰难的岁岁年年中,身为生父的被告在干着什么呢?但愿不是在继续着他的人身诈骗,但愿不是在继续着他的另外的侵害!

21、随着被害人及其腹中的孩子双双地平安无事,被告借刀杀人、毁证的图谋彻底落空了。罪证--儿子出生之后,被告又开始了怎样的图谋呢?

22、时不时地、且不无算计地不期而至,还总带着一副主人的架势,仿佛他出入的是自己的家门,仿佛他是出远门办大事难得归家的男主人。来干什么?往最好里说,也只能说是来制造陷害人的假象。因为他全无认罪、悔罪的意思,且同先前一样,绝不开口讲话,绝不暴露所藏,更不用说介绍自己,更不用说还被害人以清白、以婚姻的自主与自由了。不仅如此,他还同样不想公开地承认其为父的身份、不想承担其为父的责任。除了制造假象,再就是试图故伎重演--蓄意制造机会,以期再行性侵害,借以达到将被害人终身沦为其性奴隶之目的。何等可恶,何等恐怖?

23、生命保全下来后,孩子夭折的阴影逐渐消去后,被害人才敢再度着手来验证。先来验证被告,然后才好去涉及法律。在终于取得了关于被告的最后的验证,终于完完全全、彻彻底底地验明了被告那歹毒、阴损、险恶的动机与目的之后,她开始变被动的提防为主动的求救--结束沉默下的忍耐与等待,去诉诸法律(尽管她对现实中的法律从来没敢相信过,尽管她对这世界从来没敢希望过),去认识法律,去验证法律。

24、遍踏各级公、检、法机关的门坎,遍访相关的法律部门,再一次亲身去感受、去体味这现实中的法律之真实。先前被治反革命罪时(做被告时)的恐惧,这会儿(做原告时)依旧存在。那是对现实的法律的恐惧、是对法律的现实的恐惧;确切点说,尤其是对法律的非条文方面的恐惧,是对其名实不符、表里不一之现实的恐惧。

25、 诉诸法律的结果如下:
、所得最多的是来自于事法官员们的羞辱、侮辱,乃至肆意地玷污(比如:在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派出所、在沈河分局申控科、在沈河人大信访办……在所有管辖对口部门所遭遇到的几乎无不是这种羞辱、侮辱与玷污)。

、饱饱地领教了地上的事法官员们把玩法律的功底和技艺;从而,多多少少地觉察到了一些好象是只可行而不可说、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东西。
比如:弄空法律条文--让条文服从人意、随人差遣、任人挑选;凡不合人意的,就把它弄空,就让它变成空文;除非自以为可利用之时,除非自认为能利用之时。
比如:不作为。
比如:随意作为。
比如:不留作为痕迹的口头作为。
比如:既不受理,又不下裁定。
比如:既不受理,又不给任何说明文书。
、若以事实讲话,可举两例:
其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155条、第156条、第163条所规定的“立即接受”以及“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等在被害人去控告之时就都被弄空了。被害人就是在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遭到了老练的公安的算计、捉弄与侮辱。
其二:被害人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控告起诉时所遭遇的胡作非为(若不毁卷,则有案卷为证)。

26、事法官员们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其动机与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想必是:一定要让“有理无钱的别进来”,同时,又绝不能给上级找麻烦。所以,就只能肆意作为、胡乱作为;所以,就一定得封死上告之路--绝不出书面手续,绝不让控告人、原告得到法律条文中所明确规定的、且为上告所必需的、即下一级法律部门不予受理的文书之类。

27、最该有的结果始终连影儿都没有;甚至连被害人一退再退,退到最后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即无论受理与否,依法给被害人开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文书)也一直不被理睬,以致被害人至今一直不曾得到一份这样的文书。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被害人左等右等等不来任何回音,可被告却能随时得知自己已被告到了哪一级。

28、基于上述结果,被害人只得再次上告,当然还是硬行上告。因为上告的路早已被封堵得严严实实了。至于上告的目的,当然仍仅仅是为了利用明文的法律来解救自己。因为她不能、也无法容忍、更不能默认被告的罪恶侵害、剥夺与霸占;因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被告的欺诈、强暴等恶行明明是非法、是触犯刑律、是构成犯罪的;并且,又是以强凌弱的罪恶,而不是势均力敌者之间的争斗与伤害,从而,她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只能是如何挣脱或如何获救的问题;而绝不是宽容与饶恕的问题。被害人实在无法忘记那惨烈的教训--在这最不乏罪恶的世界上,在这唯崇尚权势与强暴的人世间,弱者、尤其是不想成为强者的弱者,永远都没有任何的资格与权力。深知自身的卑微弱小,更知自己的无资无权,所以,岂敢讲宽容,岂敢论饶恕?

五、证据:
1、直接证据:
:尚在人世的被害人--一个唯靠上帝存活的卑微者。
:从坐胎之刻起就被无情地遗弃,随后又在胎里同被害人一起蹲监下狱…… 然而,却得以存活至今日的被告的亲子。
:《民事调解书》。
这份《民事调解书》,除了可以证明侵害人就是被告、被告对被害人的罪恶侵害是蓄意的、而且被告是惯骗、惯赖之外,还可以证明司法官员对被告的特殊偏爱与极力袒护。
当被害人提起亲子签定及为孩子索要抚育费的诉讼之后,是法院电话通知被害人说被告已经承认了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同意给付抚育费;并传被害人前去签调解书。然而,、被告却没有前去;、制作调解书时,也只有被害人和司法官员在场,被告并不在埸;、法官只通过电话和他讲了几句。、尤其是关于抚育费的给付问题:首先,被害人要求一次性给付,法官不允,非让按月给付不可。其次,给付的起始时间,又被法官一手弄成了从调解书生效之日(2002年11月5日)起开始计算(对此不妨试问:其法律依据何在),从而,一下子免去了被告十余年的抚育费债务。对此,被害人随即就提出了异议,但根本不被理睬。被害人只因考虑到至少已取得了一个证据,总比一点进展没有要强,所以,就对其它的一切都做了暂时且忽略性的让步;所以,就签了这份民事调解书。
这是一份偏向被告已达不合法地步的调解书,是在经济上极力维护被告利益、极力免除本该被告承担的、且是最起码的经济责任的调解书--(孩子是1992年5月20日出生的,抚育费却要从2002年11月5日起给付,且每月的抚育费又只有200元人民币);如此不合法的偏爱与维护,可以说明什么,可以证明什么呢?而被告对这份如此偏爱与维护他的调解书又是怎样执行的呢?到执行卷中去看看吧,在那里应该可以看到点被告非但不领法官偏爱之情,相反依旧放赖的记录。

2、间接证据:
、间接的证据可以有无数,当然获取的前提是肯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因为说谎者不敢张嘴、更不敢对话;只要张嘴就会漏洞百出。因为行恶者不敢露面、不敢见天日,尤其不敢面对正义;若要逼他露面、逼他见天日,他就会原形毕露,甚至尽现其狰狞;而一旦露面、尤其面对正义,又会因无地自容而窘态百出。
、倘若事法官员们出于对被告的偏爱而不肯去正视这类证据,更不肯去调取这类证据,比如公安部门的不依法作为(既不依法受理,又不依法不受理)及对被害人的捉弄,比如司法部门的不依法作为(既不依法受理,又不下裁定),以及后来的胡作非为(有案卷为证),比如所有告到的法律部门的最终的都不作为,那么,这样做本身又何尝不是一种间接的证据?

、并且,这证据除了可以证明被告的恶行按照现行的国法是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若被告的行为不在该被追究之列,那么,例行公事也该给被害人一个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说明书或裁定。然而,事法的官员们却无论如何也不肯给被害人以这样的说明或裁定。对此,唯一能说得通的解释就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恰在该被追究之列。所以,根本不存在能够拿得出手的、能够说得出口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所以,根本无法制作不予受理的说明书或裁定;而这难道不正是被告之恶行应当被追究的间接证据与证明吗?由此还可得到一个结论:事法官员们不依法作为的本身往往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与证明)之外,至少还可以证明如下三点:
其一:可以证明事法官员们对被告的恶行应该受到法律的查处是清清楚楚的;从而对自己的违法与渎职也是心知肚明的(假若他们不是在故意为帮被告而违法、而渎职,那么,例行公事也该为控告人制作不予受理的说明书或裁定之类。可他们偏偏就连这种例行公事的简单事情都不肯做,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他们在心知肚明地亵渎法律的神圣,在随心所欲地把玩国家的法律吗)。
其二:可以证明国家的明文法律却原来还有着摆样子的属性,从而,规范着事法官员们的行为的至少不全是,甚至主要的并不是国家的明文法律;换言之,地上的法律、现实的法律、直接出自于人--为人所制定、为人所掌管的法律,却原来还有着招牌与广告的性质,以致让那些可怜的事法官员们根本就无法担负起那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解救被害、拯救罪犯的神圣使命与天职。不仅如此,甚至还要让他们连忠实于明文法律、严格依法办案的气度与胆量都很难具有。
其三:可以证明为事法官员们所看重、所青睐、所不能不置于首位的,却原来也是那高上的地位,也是那诱人的利益,也是那迷人的虚荣,也是那耀眼的浮华;而根本就不是那源于上帝、出自于上帝的法律的神圣、使命与天职的神圣。

六、控告、上告的动机与目的:
--唯想利用国家现行的、白纸黑字的明文法律来挣脱罪恶的侵害、剥夺与霸占。是解救自己,又何尝不是拯救被告?

七、尾声:
1、她要呐喊!她要倾吐!她要吐出满腔的愤怒!
完全是以罪恶开道,完全是以强暴开道,完全是仰仗罪恶,完全是仰仗强暴,将人按进罪污,将人强行霸占;明摆着是罪恶,却硬是美其名曰“事实婚姻”;若算是事实婚姻,那也该补办法律手续呀?然而,办手续在被告干脆就是没门儿的事。先是嘴上应,腿上逃;后来在被堵被困无法逃脱的困境下则真相毕露,尽现狰狞。这是在与被害方家人私下交涉时的情形;至于在公开埸合--双方单位均有人在埸的情况下,他为了拒办法律手续而说出口的理由则只有一条,那就是“没有感情基础”。真不愧是玩法律的!仿佛他的嘴巴就是天、他的舌头就是帝。
让一个连一秒钟恋爱史都没有过的女子在无依无靠、无窝无巢的单身过活条件下,满含着屈辱与艰辛,满含着愤怒与不平,顶着各样的恐怖,承受着各样的苦痛,为他担罪,代他受罪--只身孕、生、养、育儿子;而当他居心叵测地不期而至,企图再度算计她时竟大颜不惭地向她问道:“我对你不好吗?”何等的无耻? 真不愧是……还是别说穿了吧!
尤其、尤其是他丢给其儿子的可恶榜样--从不负责任的以身作则、犯罪行恶的以身作则,更是置被害人于水火之中--让她无时无刻不处在那来自于遗传之罪恶,来自于潜移默化之罪恶的苦逼苦害之中。

2、非告不可,必须得告!
倘若被害人不告,或不依法提出该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那么,往最好里说,她也只能被认为是软弱的,是默认或屈从于被告的恶行的;而绝不可能被认为是出于对被告的宽容与饶恕;因为,在这崇尚权势与强暴的世界上,身为弱者的她根本就没有讲宽容、讲饶恕的资格。而软弱、默认及屈从对她来说又是最可怕、最要不得的,因为,先前的事实已明确地向她告知:毫无怜悯心的魔鬼是不可能不利用人们的软弱来不断地加害、无止境地加害,来不断地泼污、无止境地泼污的,直到你肯入罪,直到你肯与它同流合污。魔鬼害人的伎俩与步骤无非是:先诱骗人入罪;若不成,则再逼迫人入罪,而这种逼迫是要多可怕就有多可怕的;只要人入罪,魔鬼便得逞。因为人一旦入罪,就等于陷进了不可自拔的渊薮--魔鬼会随即又来用罪挟持你、整治你,且想整到什么份上就整到什么份上。她不想入罪,不想与魔鬼同流合污,所以,她不能不告;所以,她必须得告;而且,一定得告到魔鬼远远地逃离之时,一定得告到魔鬼无法再来之日。

3、不怕不理,爱理不理!
至于法律部门理不理睬、作不作为、以及依不依法作为,说实在的,则不是被害人所能关心得了的。能理、能睬、能依法作为当然好,因为那样无疑可以证明一次现实中的法律尚未尽失神圣、还有神圣可言。若不理、不睬、不依法作为,至少对她个人来说其实又是无所谓的。因为:
其一:法律部门或事法官员们的不依法作为只能证明现实中的法律的虚伪与败坏:一面是赫然醒目的“心有天平,国有太平”,一面则是对罪恶的默认和对恶人的放纵与怂恿;而这种同强暴、同罪恶的联手,在地上、在人世难道不是早已为人们所司空见惯的?
其二,它们(部门)或他们(事法者)并不是上帝,都不是上帝;非但不是上帝,他们甚至连上帝的仆人都不肯做,所以伸冤根本不能靠它们(他们),解救则更不能靠它们(他们)。

4、反正皆证:上帝神圣!
在这罪恶泛滥的世界,男性当然敢蔑视、当然敢无视女性;凶恶当然敢蔑视、当然敢无视良善:富贵当然敢蔑视、当然敢无视贫贱;强大当然敢蔑视、当然敢无视弱小。然而,敢问地上所有的横行霸道者:你们可敢就自己的行为而扪心自问?你们可敢在自己的心中--上帝设在你里面的圣殿中象对待自己的欺凌对象一样来对待上帝?即在上帝的面前,你们可敢蔑视?你们可敢无视?你们可敢肆无忌惮?你们可敢再露狰狞?
想必不敢!当然不敢!
于是才生出了虚伪,于是便生出了虚伪--瞒天过海,掩耳盗铃,自以为是,自作聪明,欺良蒙善,表里不一……诸如此类,实难尽数。
要知道,虚伪乃罪之首,虚伪乃恶之极,虚伪是埋伏好的罪恶,虚伪是隐藏好的罪恶,阴险歹毒莫过于虚伪,罪大恶极非虚伪莫属。
虚伪起因于叛逆--对上帝的叛逆;虚伪起因于狂妄--无视上帝的狂妄;虚伪起因于堕落--转向魔鬼的堕落;虚伪起因于罪瘾--使人入深渊的罪瘾。
凡属背叛上帝的都是最不愿意承认上帝的存在、最不愿意承认上帝的神圣的。比如魔鬼,比如被魔鬼所困缚的虚伪之人。然而,事与愿违,一方面不愿意承认,另一方面却又无法不从反面来为上帝的存在与神圣提供着最好的证明。比如虚伪的存在就是上帝的存在与神圣的最好证明。
无穷、永恒与神圣都只属于上帝;自然、美好与神奇都只出自于上帝。
凡属自然的,都是源于上帝、出自于上帝的,从而势必都要以其某种或某些不变不灭的、不可消不可毁的存在来彰显上帝的神圣--不容无视,更不容肆意践踏。
心不可违所彰显的是上帝的神圣--人心是上帝设在人间的殿宇,每颗心都是上帝的一座殿,上帝可以灵的形式居于其中,并可无时无刻不与人同在。做为上帝特设在人间的殿宇,人心当专属于上帝,而绝不容胡乱侵占、胡乱充塞。所谓的天良、所谓的心声其实都是源自于上帝、来自于上帝的。违心就是违背上帝,亏心就是亏欠上帝。所以,违心者、亏心者绝不会有自在,绝不会有安宁。
法律中那些亘古不变的条款(诸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做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一切所有等等)的存在,人心中那对法律之使命及对事法者之天职(诸如: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解救被害,拯救罪犯等)的不约而同的认定所彰显的都是上帝的神圣--法律本源于上帝,法律本出自于上帝,所以,无论是哪朝哪代,无论是哪位君王、哪个皇帝,无论是哪路英雄、哪方好汉,都不敢赤裸裸地去否定、去废弃那有着永恒之根底的基本条款,都不敢赤裸裸地去对抗那神圣的使命与天职。

谁说没有公理?谁说没有正义?谁说没有公平?谁说没有上帝?只有魔鬼才会希望没有,只有魔鬼才会去说没有,也只有魔鬼才会千方百计地让人们去信没有。阴险歹毒莫过于虚伪,罪大恶极非虚伪莫属。可恰恰就是虚伪存在本身充分地证明了这一切--公理与正义、公平与上帝的皆有、皆在;尤其是上帝的存在与神圣。若无上帝的存在,若上帝不是神圣的,则绝不会有虚伪的存在,可实际上,虚伪何止是存在?倘若地上的强者真是至高无上者、是主、是上帝,那么,强者完全可以己心为心,以己愿为律,从而,何需劳心伤神地去弄虚做伪?只因为有上帝的存在、只因为神圣唯属于上帝,所以,那些自以为是、自鸣得意的强者们才不得不去仰仗虚伪,才不得不去依赖欺骗。

5、唯钟情于圣洁,唯钟情于永恒! 
是卑微加女性决定了她在其整个人生之旅中将自始至终摆脱不掉流浪者的心态、流浪者的感觉--无主,无家,无归属感,甚至无落脚感;并且,总逃不过罪恶的苦苦相逼,总躲不过罪恶的苦苦加害。

是的,这是让她无所眷恋的世界,又是让她不敢有半点图谋与梦想的世界。在这崇尚钱、权、强的世界里,在这推崇个人与自我的世界中,卑微的她情无所系;渺小的她爱无所予;她的与世无争让她只配享受孤独;她的唯恐堕落使她只能拥有无助。遭难、受辱、被害,是她旅居地球的家常便饭;遭难、受辱、被害,又注定是其地球之旅的主旋律。不过,正是这味道极苦、苦得让人难以下咽的便饭,正是这调子极低、低得让人透不过气来的沉重旋律将成就其地球之旅的难忘乐章。

天真无邪,朴实无华,纯净如水,洁白如雪……多美的初始状态,多好的净洁时代,那才是原版的人--上帝的圣手所创之人的真品;那才是、那就是她的心驰神往;那才是、那就是她的渴慕与梦想。

可在所见得的人中,又有谁不带着遗传的罪恶?有谁不热恋着世界的肮脏?到处都是龌龊的空气,到处都有毒品般的“美味”。她不知能否找回那初始的美好与净洁,也不知是否有返朴归真的可能,但她仍想、她真想、她只想、她不能不想,她想向那圣洁的出处归去,她一定要向那圣洁的出处归去。

6、呼救,再呼救!求救,再求救!
向上帝,向法律,向所有能向的地方,向所有能向的方向!
求救她脱离那罪恶的侵占!求救她逃出那可怕的苦害--利用汪洋般的罪恶来施加的苦害!

被害人
于二00四之春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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