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关于笔会会员杨天水被拘押的紧急声明

发表:2004-12-2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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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会员杨天水先生,于12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警方以“口头传唤”为 由从家中强行带走,12月25日被押送江苏省南京市后至今去向不明。有关警方以“口头 传唤”剥夺其人身自由已超过48小时,显然有违法关押之嫌,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狱中作 家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注和强烈抗议。

据本会获得的消息,12月24日约19点,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警察到杨天水的 杭州住处“口头传唤”,将杨强行从其杭州住处带走,未出示任何相关法律文件,并拒 绝向其家属告知关押地点,更不准探望。12月25日上午,浙江警方在带走杨天水15个小 时后,才向杨天水家属宣布,不准杨继续居住在浙江境内。随后,警方派出专车将杨天 水直接押往江苏省南京市。时至今日,杨天水自警方带走失去人身自由已超过48小时, 他的家属仍不知他被关押的原因和处所。

43岁的杨天水本名杨同彦,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曾任教师和公务员,现为自由撰 稿人。1990年至2000年曾因“反革命罪”遭监禁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附加 刑至2004年5月31日期满,其间被警方以“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规定”两次拘捕, 最近一次是2004年5月27日被拘留十五天至6月11日释放,但此后理应依法恢复了所有公 民权利。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 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 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 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 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鉴于杨天水先生近年已多次遭警方以其言论、写作、居住受限制为由骚扰和关押;

鉴于杨天水先生被“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附加刑已于2004年5月31日期满,其人身自 由、居住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早已恢复;

鉴于杨天水先生是本笔会继刘水、师涛、刘晓波、余杰后第五名因言论表达受到关押和 传唤的会员,也是本月内继刘晓波、余杰、张祖桦、李柏光、陈敏、顾则徐后第七位被 警方任意拘传的独立作家和学者;

本会为此声明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等相关机构对杨天水先生的传唤和拘押,无论是基于何种根据 和理由,都违反了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杨天水先生受宪法规定保障的公民基 本人身权利已遭严重侵犯,必须立即纠正和处理这一违法侵权事件。

二、在杨天水先生被关押期间,有关公安部门应该保障他有权得到法律代理、会见家 属、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其它不受剥夺的各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

三、有关当局必须停止对作家和学者行使言论自由权而写作的骚扰和迫害,并立即无条 件地释放杨天水以及刘水、师涛、李柏光等因言获罪而遭关押的人士。

【黄河清提供】
(200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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