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诽谤法轮功学员有罪

发表:2004-11-19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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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叫乔尔.奇普卡(Joel Chipkar)的加拿大商人,在当地控告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案获得胜诉。起因是这位信奉法轮功的加拿大居民在给当地英文报纸《多伦多星报》投书中,批评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成员,而中国的副总领事在投书反驳时,称奇普卡和其他法轮功练习者都是“罪恶的邪教”成员。这位加拿大居民认爲这是对他的人身攻击和诽谤,提起公诉。

中国的副总领事不敢到庭辩论到底法轮功是不是邪教,到底这种说法是不是诽谤,而以他是外交官,有豁免权,来回避官司。但奇普卡的律师提出,中国副总领事的言论已属诽谤行爲,触犯了加国法律和国际法,不属于正常的领事许可权之内,因而不受外交豁免权保护。连加拿大政府外交部发言人也表示,根据维也纳国际公约第55条规定,所有领事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不能“干涉所在国的内政”;并明确指出,那位中国副总领事的豁免权是有限的,他这种随口指控别人爲“罪恶的邪教”成员的行爲在加拿大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最后法庭判决中国副总领事诽谤法轮功学员有罪,除偿付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外,还要承担诉讼案的律师费用等。它成爲中国外交官因诽谤法轮功成员而被西方法庭定罪的第一个案例。

西方民主国家在裁决诽谤案时,都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很多国家都采用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三原则,即原告要想打赢诽谤官司,必须同时提供三种证据?1,该公开发表的言论失实;2,当事人名誉受损;3,有故意诬陷当事人的动机,即有事实恶意或故意疏忽。这三证据中,最难的是第三个,因非常困难提出对方有事先诬陷自己的“意图”。但这三原则仅限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让他们难以打赢诽谤官司,从而确保最大限度的新闻和言论自由。而对于普通人打诽谤官司,则不受这三原则限制,只要提出前两项??说辞失实和当事人名誉受损,官司就可以成立,并可能打赢。

加拿大的居民奇普卡所以能打赢诽谤官司,主要原因是,他是普通人,不受这个三原则的限制;另外那位中国副总领事的言论,确实对他形象构成损害,属于诽谤。当然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在北京,而是在多伦多的法院审理,这里没有什么“党中央”的因素,没有政府的干预,法庭能够依法独立判案,因此使中国的副总领事这样的共产党官员被判有罪。

这个案子同时也说明,新闻和言论并不是绝对自由,它是有底线的。任何一种自由都必须伴随相应的责任;不负责任的任何自由都会带来灾难,言论并不例外。虽然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诽谤案判案标准相当严格,尽量给新闻媒体和言论留有最大的空间,给政府官员和名人们设置了很难打赢诽谤官司的限制,但同时也保护普通人的权益,使一般公民不受诽谤的困扰和损害。

这个案子的裁决也传递另外一个资讯,那就是西方民主国家,越来越重视中共驻外人员在所驻国从事和外交身份不符的活动,包括利用西方自由媒体来诬陷、打击法轮功的行爲。不仅加国法律倾向保护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权利,同时加拿大政府也公开批评中国副总领事的行爲;而且美国国会最近也通过法案,明确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利用驻外人员来诽谤法轮功,并要求布希政府对有这种行爲的中共外交官进行调查和索证。这等于是从法律和行政两个方面,同时加强对中共外交人员攻击法轮功等非法活动的限制。

《自由亚洲电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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