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部商报报导,马卫花,甘肃省定西市人,于今年1月25日被警方抓获,同时起出获七块海洛因,重量1606克。3月29日,马卫花的家人爲她请辩护律师。律师在看守所里会见马卫花时,马卫花告诉律师,她到看守所后在进行例行尿检才得知自己怀有身孕了。当时很想要这个孩子,但城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却将她带到医院强行做了人工流产。
马卫花的律师于5月份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调查中证实警方知道马卫花怀孕的事实,也证实马卫花确实做过人流手术。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3日公开审理此案,马卫花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马卫花曾在2004年2月19日,在全麻状态下,于怀孕50天左右被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马卫花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对此,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一份“甘肃省康泰医院手术同意书”,显示马卫花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并“选择”全身麻醉,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这不免令人质疑孕期只有50天左右的孕妇,爲何要全身麻醉来进行堕胎手术。
报道指出,手术同意书的麻醉选择一项中写着:全麻(因患者不合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而在最后的签名上签的是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字样。
马卫花的辩护律师表示,马卫花的人流手术是在未得到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强制执行的,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公安机关涉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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