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亚莲,女, 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工具公司职工,住所地本市迎勋支路5号,暂住本市尚文路133弄18号201-3室,现被关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 /佟文忠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68760077;传真:68753789
被申请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本市福州路 185号
申请事项
强烈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 (2004)沪劳委审字第8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 1999年上海市迎勋支路5号私房被强拆,长期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安置和妥善解决,申请人在向上海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申诉的过程中,遭到政府有关部门不负责任的敷衍、推诿,并经历了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的一系列迫害和摧残,申请人迫于无奈到北京上访,望引起重视、× 12;理解决问题。岂料竟遭致上海当地警方更加残酷和严厉的打击和报复,并于2001年8月莫视法律,将申请人枉法劳教一年,其间受到残酷虐待摧残。申请人当然不服,遂抱病拄拐到国务院等信访部门上访、控告。2004年2月19日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上访时,再次被上海警方强行带回上海,并直接送Ű 27;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非法关押,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先行宣布对申请人?#21009;事拘留?#65292;至2004年3月16日被申诉人作出 (2004)沪劳委审字第8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20915;定书?#65289;,以申请人?#29359;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20026;由,决定对申请人再次?#25910;容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12290;申请人至今仍被非 7861;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实质上是有关部门为了所谓 ?#31283;定?#12289;?#24418;象?#19981;惜滥用专政工具刀俎依法上访的平民百姓,采用非法关押手段、任意整治告状冤民等一系列严重违背宪法、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申诉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虚构、适用法律错误,纯属滥用职权所为,理应及时加以纠正:
一、《决定书》认定之所谓 ?#32544;访、闹访?#65292;纯属凭空生造出来的术语,明显与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政策相悖,更有违胡锦涛主席提倡的?#25;法为民?#30;精神。
申请人被迫持续上访,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以及警方滥用职权、为维护所谓 ?#31283;定敁形象?#65292;对动迁组严重侵犯申诉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人身严重侵权的事件不闻不问,反而采用非法关押、人身摧残等恶劣手段迫害压制申请人造成的。如果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合法行政,及时合理合法解决问题,难道申诉人还会不远千里、劳命伤财、不辞ഋ 2;苦、求爷告奶地去上访吗?申请人依法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但是政府有关部门不但对平民的疾苦视若罔闻,反而放任甚至纵容下属丧失人性地企图以?#21171;教?#12289;摧残等手段来压制申请人的上访。请问中国还有没有法律?敢问政府官员你们还有没有人性?
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试问申请人依法上访到底触犯了哪一条规定?所谓?#32544;访?#12289 ;?#38393;访?#23436;全是被申请人生造出来的没有丝毫法律依据打击报复的歪理!申请人是在与国务院信访办约好次日上午面谈的情况下被上海警方强行带回的,来何缠访或闹访?
又查《宪法》第三十七条: ?#20013;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32780;劳教实质上正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明显违宪。既无检察院批准更无法院决定,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本案仅由公安机关依个别党政领导个人意志随意决定,任意剥夺申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仅因申诉人坚持依法上访竟两度非法剥夺申请人的人身自由长达两年半!中国还有法律吗?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再查《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23545;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2298;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38480;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31532;十条规定:?#34892;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但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 851;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最长达4年!因此,劳动教养有关法规自《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颁布生效之日起已因违法违宪自动失 ;效》。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的法律适用准则,《立法法》施行后,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设定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范即应终止适用。鉴于《立法法》第九条明确排除了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力,因此,在《立法法》ī 83;效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应再适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对行政相对人适用劳动教养措施。
值一提的是: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154;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38271;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 20154;权保护的公约。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21313;六大?#20063;宣誓:?#23562;重和保障人权?#12290;然而个别当权者任意对上访人员强制劳教的做法,实有为了一已私利,挟私报复之严重嫌疑,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依宪法所享有的正当合法权利。理当依法撤销。
此外,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 1982年宪法通过2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25235;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65292;?#22312;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坚决纠正违宪行为?#12290;有关部门却罔顾法律,无视立法原则,随心所欲地再度将没有丝毫不轨行为的依法上访的而且是身体已被权力机关非法摧残成半残的弱女子再施强制劳教。天理岂容如此蛮不讲理的做法?
二、《决定书》中称: 2003年10月10日,申请人?#25199;拉民警衣服,咬伤民警手背?92;纯属恶人先告状。
事件的真相是:去年 10月10日,该警员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身有疾病的弱女子的下身猛踢,造成申请人下身严重伤害,而该警署却拒绝开具验伤单,申请人只得就诊本市瑞金、曙光医院,医院病史记录与超声波检查诊断证实:马亚莲被人踢伤下身阴部。为此曾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政治处、警察督य 9;中队联合查处但迄今如泥牛入海。申请人是个身高1.55米、体重不足90斤且腿有残疾的弱女子,行动要靠双拐,倘失去双拐就无法支撑,如何主动袭警?申诉人精神健全,难道会找死主动攻击一个身高马大蛮横无理的公安战士吗?!申诉人阴部被他人踢伤是不可否认的铁的事实,难道申 5;人是自踢受伤?如果是申诉人造谣诽谤,这位勇敢的公安战士理当站出来论辩,或是控告申诉人。然而他早知道申诉人在控告他,为何不敢公开出来声辩?!公安局不追究该恶警严重违法、违纪的无耻野蛮行径,反而对无辜受害的申诉人滥处?#21171;教?#65292;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人性何在?!
个别领导人偏听偏信,为了所谓形象,稳定,不惜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上访维权的人投入劳动教养。这不是滥用职权,随意行政又是什么?
三、《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 拳中国律师网、春蕾行动、大纪元网?#31561;网站上频繁张贴?#91;法部门及上海警察对其人身伤害的?#19981;实文章?#23454;属莫须有的罪名
首先,申诉人确实写过这些文章,申诉人本不会写文章,是非法强拆,恶警暴行把申诉人逼成了 ?#20316;者?#12290;查《宪法》第35条?#20013;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12290;警方凭什么禁止公民上网发表言论?《宪法》还规定:公民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的权利。那么,申请人即便真在网上披露个别无行缺德警员的违法暴行,评论某些违法乱纪的现象,何罪之有?!实际上连《劳动教 859;试行办法》第19条还规定: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其次,难道只许恶警干下流坏事,却不许受害人申冤?!现警方自身不加整饬反而迁怒于申请人,滥施打击报复举措,何以服人?
再次,请问申诉人所述是否事实, ?#击?#20309;方?何处?#19981;实?#65311;!敢请该勇敢的警员站出来当面质证。
第四,申诉人因为阴部被该恶警踢伤,数月痛苦不堪,迄今仍有诸多难言之痛楚,而该恶警却在有关部门的保护下,逍遥法外;有关部门无理拒不受理申诉人的告诉,上海报刊杂志众多却无一家敢于报导申诉人的冤情,更无一家敢于为民申张正义。申诉人迫于无奈只得自我救ࡄ 1;,寻求通过互联网,披露真相,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难道申诉人就只有任人欺负,任恶警蹂躏的自由,却无为自已申冤呐喊的权利?申诉人寻求上网自救的正当做法,请问申诉人这样做又违反了哪条法律??
四、申诉人依法上访却屡屡被上海警方强行带回上海,这是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保护公民人权的善举?
2004年1月7日申请人在北京正常上访时,被专门守侯的上海警方无理强行带回;2月19日,申请人应约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收到国家信访局的? #35848;话通知?#65292;约好第二天进行谈话。但是,当申请人刚走出信访局大门即被守侯多时的上海警员扭住强行带走,争执中,周围群众打了 110报警,结果先 ;被带到北京天桥派出所,随后被交上海警方强行带回上海。《决定书》认定所谓事实与真实的情况完全不符。
五、申请人患有慢性腰椎横突症、慢性肝病、尾骶骨折后遗症、慢性肠胃型荨麻疹等多种疾病,双脚韧带严重损伤留下后遗症,只能靠撑双拐行走,生活难以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依法根本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
多年来,申请人由于受到动迁组,警方的多次迫害,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一直是靠不间断的治疗勉强得以控制病情,维持基本生活。例如 ,因动迁组的残害致腿脚韧带严重损伤;2001年8月被枉法判劳教一年,由于看守所环境恶劣,致使腿脚伤日益恶化。尾骶旧伤复发不能维持坐姿,疼痛得夜不能寐,无法自理洗澡;更有甚者,看守所违法动用私刑,于2001年10月14日至17日,对申诉人实施惨无人道的体罚,用脚镣、背铐固定在? #20975;迪拉克?#21009;架上剥光下身三天三夜!(十月的上海,特别是夜间气温已降)还用皮带猛勒肝腹部挤压内脏数小时(此种刑罚,即便是强壮的男子也无法忍受一个小时!),使申诉人不能正常呼吸,脚伤、腰椎极度疼痛,肝、胃、脾均疼痛长达数月,肝部至今不适。自2004年2月19日再次被关 ;押以来,由于看守所环境恶劣,根本无法继续进行正常治疗、致使申请人的病情不断加重,目前申请人周身疼痛难忍,长时间无法入眠,身体状况不断恶化。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严重病患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五条:对 9979;列人员不予收容:(二)严重病患者;(四)丧失劳动能力者等规定。即便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根本不应对申请人强行劳教。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因为私有家圆被非法强拆,导致有家难归流离失所,彻底摧毁了申诉人原来平静安宁的生活。虽经多方求告,求告无门,不但 6年来得不到合法合理安置,反而遭受非法强制劳教一年。此后则长期被非法监控,平日几乎变相被剥夺人身行动自由。每遇有所谓重大活动时期则被连续24小时监控,完全处于软禁状态。更有甚者,监控恶警为了完成任务,还是为了领得奖金,挖空心思企图彻底制服申诉人,以致丧 ;失人性惨无人道地踢伤申诉人阴部,致使申诉人饱偿人间地狱般的苦涩,申诉人虽经向有关部门控告但无任何单位受理。申诉人亦曾求助于数十家新闻媒体,但无一人站出来申张正义,主持公道;申诉人欲上天却无路,想入地却无门,唯有被迫在互联网上将自已的不幸遭遇披露,并ë 45;亲身经历耳闻目睹的某些违法乱纪现象进行评论,所有这些都是申诉人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申诉人不知道自已的自卫做法伤害了什么人的利益,也不知道上天是否听见了申诉人悲愤的呐喊。然而有关部门不但对申诉人长期遭受的令人绝望的痛苦充耳不闻,不但不纠正下属的严重 6829;法乱纪行为,反而出于狭隘的打击报复心理,再次公然莫视公理,玩弄法律,罗织罪名非法将申诉人强制劳教!我们不禁要问:上海还有法律吗?强权即是公理?是否只许官僚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申诉人相信,中国的法律一样在上海适用;胡主席,温总理的亲民善举使申诉人尚存& #19968;点信心:中国还有好人。申诉人从来不是无理取闹的人,也非贪得无厌的主,更非不讲理不讲法只依赖强权的恶徒。申诉人历来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从来是安分守已的平民百姓;对于政府依法行政从来是理解支持的,对于广大富有责任感敬业精神的好警察也是充满敬意的,申诉人 ;仅是要求政府合法合理解决自已被非法强拆造成的无家可归的问题,仅是要求依法惩处恶警。申诉人依法行使宪法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当然无罪。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强烈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2004)沪劳委审字第8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立即停止 545;申请人的任何不法侵害。敬请各位政府官员本着人道精神,基于法律,公理,人性及时解民于倒悬。不胜感激。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马亚莲
200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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