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恶浪给刘慧卿平添风骨

作者:茉莉 发表:2004-02-2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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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那年在香港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我曾见过刘慧卿一面。她的香港话我听不太懂,所以把开会的时间大都用来欣赏她的风采了。除了赞叹香港这位第一个出任立法局直选议员的女性好漂亮之外,我还很钦佩她始终坚守民主人权理念的立场。

一晃这么多年过去,听说刘慧卿坚持在香港为创造一个自由及法治的社会而抗争,由她带头的“前线”组织,总是冲在捍卫人权的最前线,成绩很是不凡。因此,她不仅在香港回归后再任立法会议员,还于今年五月获得瑞典Monismanien人权奖。此外,听说她努力学习国语,现在已经进步到能够用国语演讲了。

前不久,刘慧卿欣然前往台湾参加一个研讨会,居然使用她那带着港味的国语,对那些说温软标准国语的台湾人,洋洋洒洒发表了“二十三条立法对香港新闻自由及人权的影响”的演讲。这之外,她还清清楚楚地表达了自己对台湾问题的看法:“台湾问题由台湾人民自决。”

这个观点对我这久居北欧的人来说,一点新鲜之处都没有。一百年前最优秀的瑞典知识分子,在挪威人要求离开瑞典联盟时,就表达了尊重挪威人民自己选择的态度,从而避免了一场兄弟相残的战争。即使是刘慧卿自己,也说她的所谓“人民自决”并非新主张,早在八十年代中英就香港问题谈判期间,她便已提出过香港的前途要由香港人自己决定;早在2000年五月反对“台独”的立法会辩论中,她已提出过“台湾问题由台湾人自决”的观点。

只要了解一下“人民自决权”的含义,我们就可知道,刘慧卿的言论,只不过说出了国际人权原则的一个基本常识。五十年前《联合国宪章》起草者就曾强调:“这一原则的要旨仍是人民意愿的自由和真正的表达,---。”自决权构成人民决定国内政府形式的一种权利,也涉及到一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份公约中,第一条第一项的内容均为:“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然而,这样一个被世界公认的普遍原则,由刘慧卿口中说出来,就犯下了十恶不赦的滔天大罪。一时间,大陆香港的一些中文媒体开足马力,万炮隆隆齐轰刘慧卿。网上一片“汉奸”、“卖国贼”、“民族败类”,骂声震天。对于一些在香港五十万人大游行之后失意的极左派,这一下,终于找到一个报复民主派人士的机会了。光是口水辱骂、文字里夹棍带棒,似乎还不能解这些极左人士的心头之恨,他们还不怕臭了自己,居然跑到刘慧卿在沙田的办事处泼起粪便来,以“惩罚”这个万人所指的“人民公敌”。

挪威著名作家易卜生在其戏剧《人民公敌》中,描写了一个诚实正直的医生,因为坚持道出实情而不容于国人,结果被视为“人民公敌”。前苏联时期的著名人权斗士萨哈罗夫,曾被克格勃定为“头号人民公敌”。今天,以鲜明的态度真诚捍卫人权理念的刘慧卿,也被戴上“人民公敌”的帽子,遭到亲共媒体煽动的“民意公审”,实在是她莫大的荣幸。

面对一切恶攻、谩骂与威胁,刘慧卿不但毫不后悔,而且神定气闲。对于台湾人有权自决的问题,她说:“我会继续讲,我不会那么容易被人吓倒。”在笔者看来,台湾的统一和独立,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中国知识分子倡导的自由思想和人权理念,是否也能在台湾问题上践行。不管台湾是统是独,台湾人民的意愿必须被尊重,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

一场狂风恶浪,给风采依然的刘慧卿平添一股骨气。只有在中国出现更多的刘慧卿之日,才是台湾人民心甘情愿和大陆统一之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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