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年前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有一条:“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以及日本等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但大陆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
在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屈打成招屡见不鲜,如吉林省警察在抓捕插播长春有线电视的法轮功学员刘成军时,就曾殴打刘成军的表弟,使其受刑不过而供出了刘成军的藏身之处。抓到刘成军后,在他面部、臀部、手背和脚等多处受伤且坐着不动的情况下,向他腿上连击两枪。
类似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的案件,也时有所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背后,其实就是“有罪推定”原则: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须老实招供,否则便是抗拒,就得从严惩处。这与现在司法文明所倡导的“无罪推定”是南辕北辙的。
“无罪推定”是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被讯问人才有权保持沉默,而由检控机关负责举证。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供证。”这著名的“米兰达忠告”,时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者用法律保护自己,表达了法律在有其尊严一面的同时,还有着对人性的关爱。
在许多国家,被告人若同意作有罪答辩,就有可能换取检察官在指控上的让步,或者在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这一规定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虽有所类似,但根本不同点在于被告人的坦白与合作,是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而不是被“抗拒从严”政策所吓出来或逼出来的。这样的制度被许多事实证明是有效的,值得纳入内地的法律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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