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祖吉在武汉受审判20年

发表:2003-05-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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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武汉5月14日电/今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祖吉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至二00一年期间,被告人陈祖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五百元、港币二千元、美金一万二千元和英镑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五元,以上折合人民币五十九万一千六百元。检察机关扣押其家庭财产人民币三百八十五万九千零三十二元、美金五万四千八百二十九点三元、英镑二万六千零九十四点二一元、港币六万二千三百八十四点四五元,折合人民币计四百七十一万余元。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历年城市居民调查户消费性支出情况表》计算,被告人陈祖吉家庭从一九八0年至二00一年期间,共计消费人民币十八点三万元。其收受的非法钱财和家庭财产之和减去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二百二十七点七万元人民币和生活消费,被告人陈祖吉对余下二百六十一点六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祖吉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徇私枉法罪。鉴于被告人主动交待其所犯罪行,且已退还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祖吉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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