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开枪杀人--判3缓4,等于没判

发表:2003-01-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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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南昌1月14日电 江西省会昌县江西镇派出所原所长梁林持枪杀人案历经6年之后,近日有了最终判决。

大怒之下 当街举枪杀人

1997年10月24日下午,江西镇派出所扣押了几辆摩托车,梁林在叫围观群众将扣押的摩托车推回派出所遭到拒绝后,与群众陈富发发生撕打。盛怒之下,梁林从旁边副所长欧某身上拔出手枪,致使其当场死亡。

1998年9月,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质疑原判 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判决不公,不断上访审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卷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不当,量刑畸轻,并于1999年8月9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撤消原判 实为故意非过失

去年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检察院机关的抗诉意见,撤消原审判决,认定梁林犯故意杀人罪。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梁林有自首与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了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6年。

发稿者按: 在中国当官的有特权,老百姓没有,如果是我们老百姓杀了派出所所长那我们死N次也不够,当官的可以杀人去投案就可以减轻罪刑,对老百姓是投案坦白从严的处理,什么叫立功的表现,那就是说你以前知道有人犯罪到你自己犯罪的时候说出来就有立功的表现?那就是说是知法犯法,叫包庇罪犯,什么狗屁立功,反过来是老百姓那会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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