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教师状告公安局 洗个面为何判嫖娼?

发表:2003-01-09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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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山东枣庄山亭区山城办事处两名小学教师状告山亭区公安分局判定其嫖娼一案,在山亭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原告以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法院撤消被告对其以嫖娼为由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

  山城办事处枣树岭小学教师冯玉宪、吴对山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12月28日晚,两原告与同事梁某到西山亭村邢某开的理发店中,花20元钱理发、洗面之后便离去;但在2002年9月26日,山城派出所干警却将两原告带到派出所,以其于2002年3至4月间在邢某处嫖娼为由,强行逼供并罚款5000元,两原告无奈交上钱时,连白条也没拿到;事后,两原告不服要求听证,听证结果是,派出所办案程序违法、嫖娼案不成立,并当面退款;谁知到11月14日派出所仍对两原告下达了罚款5000元、拘留15天的书面处罚决定,后经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两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教师却被强行“扣”上了嫖娼的帽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讨清白,无奈向法院起诉。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答辩时称:派出所在抓获涉嫌卖淫的邢某时,邢某供述梁某曾于2002年5月与另两人前来嫖过娼,梁某又指认与其同来的既是两原告,派出所分别作了笔录,所以对嫖娼一案事实定性清楚;而在办案程序上进行了立案、传讯、告知,并举行了听证,并无不当之处。

  而据梁某本人的出庭证明叙述,他与两原告仅在2001年底一同去过邢某的理发店,且是自己出钱请的两原告,在派出所供述的2002年5月的嫖娼事实,全是在逼迫、引诱下的无奈之举。从邢某录音录像的内容看,她并不认识两原告,最初供述出梁某也是受逼迫所致。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分析,被告的所谓嫖娼事实清楚,也仅依据对当事人的笔录,而在笔录中,邢某、梁某、两原告三方供述的嫖娼时间却不一致,派出所对三方的传讯顺序也存在着颠倒疑点;另外,即使被告在原听证结论程序违法的基础上,重新补齐程序作出了处罚决定,程序也不合法,正确的程序应是,派出所在下达书面处罚决定后,仍需告知当事人是否听证,而被告却未履行此环节。

  今天审理后,法院将择日再审。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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