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选不出,再举行一次选举也要选出来,可能反映出组织对这个人的了解和信任,也可能表明这个人确实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这个人选不上,可能对地方工作是一种损失。但是,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届行政首长的产生,如果在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方面能够做得更加细致明确,选举结果的权威性也许就能获得更多的认同。
按照规定,市长等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按照此法,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过,这条法规里面并没有规定唯一候选人第一次落选后可不可以参加第二次选举。如果岳阳市人大本次大会的选举办法规定了第一次落选者可参加第二次选举,至少在程序上就无可非议了。可惜的是,相关报道并没有提及这一点。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参与要有法律保障。政治参与的透明度、诚信度,不应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以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政治生活中最大的诚信问题则是民主选举走过场的问题。而一次选举落选,再“原封不动”举行一次,给人的感觉显然有走过场之嫌,其诚信度就必然大打折扣。政府信誉是当今最大的诚信问题,民主选举其实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在人民代表选市长这种人民十分关注的事情上,不把好关,政府的信用度就难以维护。
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如果选举自由表达意愿受到羁绊,也就扭曲了人民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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