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华于1997年至1999年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新华社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多数人认为,朱小华案件反映了高层斗争的剧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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