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联办促严惩焚烧国旗者

发表:2002-10-0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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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亲北京人士周三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应该追究那些在10月1日中国国庆节时焚烧一面中国国旗的示威者。

亲北京的香港《文汇报》在社论中说,"爱国爱港市民应理所当然对挑衅者作出强烈的谴责,香港的执法机构应该对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香港媒体报道说,周二约十多名"四五行动"组织成员在中国国庆节升旗仪式期间举行示威,并焚烧了一面中国国旗。

当时,这些示威者抬着一副木制红色棺材,沿途高呼“结束一党专政、恶法入土为安”等口号,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

中国驻香港联络办主任高祀仁对英文的《南华早报》表示,烧国旗是非常严重、不能容忍的罪行。他说:"作为一个中国人,为什么要烧国旗,为什么要不尊重呢?"

他表示,"我希望所有的香港人都谴责这种行为。"

对于中联办主任高祀仁指应该检控焚烧国旗人士,香港保安局长叶刘淑仪表示,此事会交给律政司决定是否作出起诉。

她还表示,不管联络办官员的态度如何,特区当局会依法办事。她还补充说,大部分香港人是爱国的,这次是少数分子比较激进,或想吸引媒体的注意。


被香港媒体称为"长毛"的示威者梁国雄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是谁点火烧的国旗。他声称,他当时站在示威队伍前面,他没有看到点火的人。

但梁国雄质疑是否中国公民都应该自动谴责焚烧国旗的行为。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任何人公开或者故意以焚烧、毁坏、涂画、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即属犯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及判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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