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是一党专权的护身符
一党专权的正式名称叫做“党的领导”。共产党宣称“党的领导”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李鹏说:“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写入宪法的。”(1)邓小平早就说过:“我们总的原则是四个坚持。这已经写进中国的宪法。”(2)一般人受了他们的蛊惑,以为宪法真是包括一党专权在内的所谓“四个坚持”的护身符;肯定者强调“党的领导”有宪法根据,否定者又认为反对一党专权必须推翻宪法。政党是依据宪法而存在,宪法不是为政党而存在。所谓“四个坚持”,虽然写入宪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看宪法是怎么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的第七自然段,本来是二百四十三个字,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九年先后两次修改,越改越长越累赘,现在是三百零四个字。但主要是两句,一句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这是关于“党的领导”的过去式。还有一句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党的领导”的将来式。没有一种法律文件是用过去式和将来式写出来的。过去式和将来式的法律条文是无法执行的,也无所谓遵守或违反,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序言都没有法律效力,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一七九一年宪法的序言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写入中国宪法序言的“四个坚持”不过是一种历史性的叙述,不是法律条文,没有法律效力。从宪法序言来说,这种叙述是不必要的;从宪法条文来说,共产党的一党专权是违宪的。
中共把党权置于国家政权之上
什么是“党的领导”?李鹏说:“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领导。”(3)“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领导”包揽了一切,据说只是“主要”的;还有什么非主要的空间党可以不领导的吗?没有了。中共十三大的文件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一九八二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时,宪法工作小组成员张友渔的说明中还提到:“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上的领导。”(4)李鹏却把“党的领导”从政治的扩张到“思想的、组织的领导”,违反了共产党自己的规定和一九八二年宪法的精神。特别不通的是组织领导。如果“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是组织领导,那么,党就成了国家和人民的上级。上级和下级是以权力大小来区分的,共产党对国家的组织领导表明党权高于国家政权。可是共产党从来不承认自己是站在国家和人民头上的政党。道理上说不通,事实上却行得通。共产党就是在国家和人民之上发号施令的权力中心,党中央是全国的权力中心,地方党委是地方的权力中心。说起来,还得宣称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说的和做的不一样。这样,从做的到说的都违反了现行宪法。
按照宪法中共就是窃国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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