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3天竟暴毙家属状告公安局

发表:2002-07-28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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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7月26日报道,戒毒人员潘永生进入戒毒所仅3天便突然死亡,家属认为是戒毒所疏于管理才导致潘被人打死,于是一纸诉状将云南楚雄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日前楚雄州牟定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楚雄市法院(2000)楚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是,2000年8月18日18时许,潘永生因吸毒被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强制送往楚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当天21时许,戒毒人员张某叫潘去洗澡,因水凉潘不愿洗,张便冲进洗澡房对潘进行殴打;戒毒人员袁某当晚还授意戒毒人员孔某、蒙某、马某等人教训潘,19日22时30分,经袁某授意,孔某、蒙某、吉某在戒毒所四中队一号房内对潘进行殴打。21日早同室戒毒人员发现潘休克,此时潘才被戒毒所送医院抢救,但在入院前潘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永生左肋部七、八、九肋骨线性骨折,系外力造成,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并腹膜炎,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经法院补充分析说明,死者左肋部外伤与死亡结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楚雄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6个打人的戒毒人员分别判处了三年、两年半不等的刑期,同时判决分别附带民事赔偿潘某的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至今未执行)。

对此,潘的家属认为,潘被送往该所强制戒毒,从18日下午至20日晚3天时间内,竟被戒毒人员连续4次殴打致死,有的殴打行为甚至发生在白天,打人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制止,这一切证明戒毒所的管理工作有疏漏。潘是被强制戒毒的,戒毒所有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措施,使潘去除恶习,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的健康权、生命权。潘被殴打致死,楚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潘的家属向法院主张,确认被告楚雄市公安局疏于管理致潘永生在该局强制戒毒所被戒毒人员毒打致死的行为属非法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余万元。

对此,楚雄市公安局答辩认为,潘永生在进入戒毒所时已进行过初步体检,并未见异常,而潘本人自述也无任何异常。经法医鉴定:潘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腹膜炎,引起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其次潘2000年8月20日早上被蒙、马等人打伤,当时戒毒所管理人员已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同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也对潘的伤情作了询问。21日凌晨,管理人员及时发现了潘的腹痛现象,在询问其是否进行治疗时,其本人却称是毒瘾发作而腹痛,此后潘出现休克,戒毒所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送至楚雄州医院进行治疗,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综上,死者自身带有多种慢性病,外力仅是其死亡的一个次要因素,6戒毒人员致潘轻伤的犯罪行为并非致潘死亡的直接原因,故人民法院应确认楚雄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在对戒毒人员潘执行强制戒毒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未违法行使职权,于是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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