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个人的诉讼进行到底

作者:包更生 发表:2002-07-14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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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被一批法盲限制人身自由33小时,本律师要求警察保护被拒绝。但是更恶劣的是,当本律师重新获得自由时,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维护律师的职业安全,却一直没有回应。到处是踢皮球。新闻媒体也不敢报道,因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是一个样板,是一个门面。所以机场公安局也是老虎屁股摸不得。

本律师无奈只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公安局不作为。但是没有一家媒体予以报道。本律师不得不在网络上向朋友们披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02年7月23日上午9:00开庭公开审理本律师包更生诉上海市国际机场分局不作为案件。欢迎旁听。

行政起诉状

原告:包更生 男 汉族 1964年9月2日生
住上海市长宁路396弄9号8D
邮政编码:200051
联系电话13311804811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安航路600号
邮政编码:201202
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因未能履行保护原告人身自由的法定职责致使原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3小时而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分。
2、 判令被告对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人依法行使法定职责。
3、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22日接受案外人上海食万芳餐饮有限公司的非诉讼委托,就该公司要求处理的申请破产还债程序(即与浦东新区机场实业公司、诸供应商等一切债权债务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2002年6月3日,原告与13位供应商见面,讲明目前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并要求他们确认应收款项的具体数额。2002年6月21中午,原告再次来到位于浦东新区国际机场的上海食万芳餐饮有限公司,与供应商最后确定数额后。他们突然提出要求原告按照确认的数额偿付,否则就不准原告离开。并从2002年6月21日11:30起即对于原告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吃饭、上厕所都有2人全程“押送”,原告致电被告的报警电话,警方出警后,原告要求保护人身自由,坚决遏止供应商对于原告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但是被告以及出警的警务人员认为原告作为案外人上海食万芳餐饮有限公司的代表,理应留下处理与供应商的纠纷。对于原告要求保护人身自由,遏止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发生并延续的要求,未予以理睬。供应商见此更加胆大妄为,他们采取“拉、推、拖、打”的方式对于原告进行肉体打击、人格侮辱。并不让原告休息。原告自己或要求案外人上海食万芳餐饮有限公司公司的员工数10次致电“110”报警,要求处理。但是出警警员一直没有对原告采取解救措施。
2002年6月22日7:30,原告借口与人磋商付款为由打电话报警,但是被告派来的警务人员,对于原告要求解决人身自由仍然没有理睬,原告在对于依靠被告的解救绝望后,曾经想自行逃跑。但是被抓后,受到的侮辱更大。后上海食万芳餐饮有限公司的员工经原告暗示后,又报案过好几次。但是被告出警后,派员对于双方的经济纠纷在原告人身不自由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而对于原告的被遭遇一直没有采取解救措施。
2002年6月22日16:00原告趁机打电话给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荣根。王主任当即向有关部门求助并投诉报社保护律师在执行职务时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在有关部门的敦促下,2002年6月22日20:11,原告在遭受人身限制33小时后终于恢复自由。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人身自由限制,原告向被告报警求助,被告作为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但是被告却拒绝或推委履行法定职责。并由于被告的不作为,使得原告的肉体、身心健康蒙受损失。为此原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诉请贵院裁判如上请求事项。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2年6月27日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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