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关于对华政策的建议

发表:2002-02-16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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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尽管已签署并批准(或有待批准)几项国际人权条约,而且声明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但仍继续严重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并因个人的宗教或信仰而对其予以歧视。国务院、本委员会、宗教组织和其它非政府组织都记录了中国广泛的严重践踏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情况。2001年10月,国务卿连续第三年做出了中国政府一贯严重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结论,并根据1998年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RFA)把中国定为"特别值得关注的国家"。有多起令人发指的侵犯中国众多宗教和信仰社团成员的事件发生,他们中有基督教福音派教徒、罗马天主教徒、藏传佛教徒和维吾尔族穆斯林,还有像法轮功这类被政府定为"邪教"团体的成员。

为保护思想、信念、宗教和信仰自由,中国政府必须在以下四个关键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美国的政策应鼓励这些措施,并应对是否真正采取了这些措施作出有力反应。

(1) 停止镇压

中国政府应停止目前在全中国镇压宗教和信仰团体的侵权行为。

(2) 改革压制性的法律框架

中国政府应从本质上改变其有关宗教和信仰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政策和实施体制。它应建立一个有效的负责机制,处理受到指控的侵犯宗教信徒人权的行为、与此有关的侵权行为以及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的行为。

(3) 申明宗教自由的普遍性和中国的国际义务

中国政府应全面尊重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其它人权的普遍性。中国政府还应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美国政府应负责加强国际机构和美国机构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4) 提倡一种尊重人权的文化

鉴于中国所承担的保证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中国政府应采取行动在中国创立并提倡一种尊重人权的文化。美国政府可通过在对外援助、公共外交、政券信息披露规则、商务惯例等领域采取措施,帮助并鼓励中国进行这一努力。

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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