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赘言,严打整治斗争的性质和内涵,是有严格而明确的界定的。所谓严打,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之义;所谓整治,即集中整治治安乱点(包括治安混乱的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之谓。在严打整治中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重任的政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权限,并非出现任何问题、发生任何情况、完成任何工作都可以派上用场的“万能”部门。动用政法干警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危害甚大,不可不察。
首先,乱搭“严打”车,滥用专政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践踏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像高堡乡那样,将根本不属于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的农民“欠款”,借“严打”之名强索硬讨,抄家抓人,只能激化人民内部矛盾,造成政群干群关系的紧张与恶化。至于让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政法机关干预公民的上访权,从事种种超越其法定职权的活动,更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必然损害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严,动摇他们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其次,乱搭“严打”车,滥用专政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会导致司法权力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分子保驾护航。细察喜好“搭车”的领导者,确有一些人不善于在新的环境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习惯于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动不动把政法干警推上第一线,靠吓唬人来完成行政任务;但也不可忽视,有的地方领导把政法机关当成保护地方或小团体利益的工具而任意胡为,有的腐败分子也会借“严打”之名,行打击报复、排除异己之实。因索贿受贿已被逮捕的河南省卢氏县前县委书记杜保干,就把公检法当成“家丁”使唤,凡向新闻单位反映问题或向上级告状的,都在“严打”之列,使众多无辜群众受到诬陷。
复次,乱搭“严打”车,给政法干警自身带来的危害尤为深重。这样做,一是败坏“严打”的声誉,有损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加深人民群众与政法干警之间的矛盾和不信任感;二是繁杂的非警务活动加剧了警力的紧张状况,削减了政法机关集中精力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严打整治的力量;三是政法干警超越职权的活动,还会助长他们中的特权思想,滥用权力,执法违法,滋生种种司法腐败现象。
乱搭“严打”车的危害如此,各级政府该如何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支持和维护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禁绝“非法动用”现象;政法干警又该如何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敢于对超越法定职责之外的一切指令说“不”,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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