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贅言,嚴打整治鬥爭的性質和內涵,是有嚴格而明確的界定的。所謂嚴打,即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之義;所謂整治,即集中整治治安亂點(包括治安混亂的地區和突出的治安問題)之謂。在嚴打整治中負有打擊犯罪、保護人民重任的政法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也有自己特定的職責和許可權,並非出現任何問題、發生任何情況、完成任何工作都可以派上用場的「萬能」部門。動用政法干警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做法危害甚大,不可不察。
首先,亂搭「嚴打」車,濫用專政手段解決人民內部矛盾,踐踏了國家的法律,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權益。像高堡鄉那樣,將根本不屬於刑事犯罪和治安問題的農民「欠款」,借「嚴打」之名強索硬討,抄家抓人,只能激化人民內部矛盾,造成政群干群關係的緊張與惡化。至於讓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政法機關干預公民的上訪權,從事種種超越其法定職權的活動,更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必然損害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威嚴,動搖他們對依法治國的信心。
其次,亂搭「嚴打」車,濫用專政手段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還會導致司法權力為地方保護主義和腐敗分子保駕護航。細察喜好「搭車」的領導者,確有一些人不善於在新的環境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習慣於採取簡單粗暴的方法,動不動把政法干警推上第一線,靠嚇唬人來完成行政任務;但也不可忽視,有的地方領導把政法機關當成保護地方或小團體利益的工具而任意胡為,有的腐敗分子也會借「嚴打」之名,行打擊報復、排除異己之實。因索賄受賄已被逮捕的河南省盧氏縣前縣委書記杜保干,就把公檢法當成「家丁」使喚,凡向新聞單位反映問題或向上級告狀的,都在「嚴打」之列,使眾多無辜群眾受到誣陷。
復次,亂搭「嚴打」車,給政法干警自身帶來的危害尤為深重。這樣做,一是敗壞「嚴打」的聲譽,有損政法機關的形象和威信,加深人民群眾與政法干警之間的矛盾和不信任感;二是繁雜的非警務活動加劇了警力的緊張狀況,削減了政法機關集中精力依法行使職權、尤其是嚴打整治的力量;三是政法干警超越職權的活動,還會助長他們中的特權思想,濫用權力,執法違法,滋生種種司法腐敗現象。
亂搭「嚴打」車的危害如此,各級政府該如何從依法治國的高度出發,支持和維護政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禁絕「非法動用」現象;政法干警又該如何捍衛法律的神聖與尊嚴,敢於對超越法定職責之外的一切指令說「不」,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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