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间,曾自强利用担任从化中国旅行社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承包从化温泉的夜总会和会议中心工程的包工头刘某和雷某“进贡”的人民币115万元和港币80万元,另加房屋装修一套价值37万多元和高级音响一套价值7万元。
曾自强还以企业周转为名,向从化市财政局借出1700万元,只有670万元用在了中国旅行社,其余1030万元私借他人,至今未还。
42岁的曾自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他供认,工程是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给了刘某和雷某承包的,而他收的200多万元就是“好处费”。曾自强没有退赃,他又有自己的说法:80万元港币放在哥哥处被小偷偷了,115万元人民币给妻子做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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