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特大安全事故的祸首

发表:2001-11-03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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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山东临沂一木器厂私造鞭炮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10月30日,安徽滁州市中心下水道发生连环爆炸,所幸没有引爆相距爆点甚近的一加油站;10月31日,湖北襄樊酒精厂巨型沼气罐爆炸导致3死1伤。紧接着,又传来了广东工业大学的一特种实验室发生了大爆炸。这仅仅是最近几天内发生的恶性事故。如果回首历数,便随手可以得到这样一组数字:去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4起,死亡1211人。

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一部分固然是偶然的因素导致的,但绝大数是人为造成的,并且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最终灾难降临了,在这些冷冰冰的数字后面,是怎样鲜活的生命的遽然消失,和留给活着的亲人们的巨大创痛。为什么在国务院严打令下达之后,还有这么多的恶性事故能频繁发生?这是稍有脑子的人都会思考的一个问题。

在所发生的责任事故中,有相当一批是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产生的,是典型的要钱不要命型的,当然,赚钱的自然不是那些容易在事故中丧生的平头百姓和打工者,而送命的往往是他们而不是前者。而这样的事情的发生,不仅仅是这么简单,背后是一些势力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和有关管理部门难辞不作为甚至勾结放纵的罪名,南丹特大透水事故便是一例。如果再深究一下,为什么有些官员“不作为”和“放纵”呢?从不少黑幕捅开的案例不难发现,原来一切的一切背后,是保住既得利益、收受贿赂、从中渔利、损公肥私等等腐败动机使然。频发的恶性事故早已成了政府的隐痛,国务院为了避免灾难的发生,三令五申地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国务院302号令,是国家对特大安全事故严打的体现和标志。尽管其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得多少有点“斩立决”的严厉,但撤职、降级等知名教授威慑并没有令一些官员们进一步地恪尽职守。

按照胡鞍钢的理解,腐败是特大安全事故的祸首。胡鞍钢教授通过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防治腐败的建议:大幅度降低腐败的收益,同时大幅度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这样,使腐败行为从“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经济上使其家产“破产”,道德上使其“遗臭万年”。

依法行政,依法治灾,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因为,生命永远高于一切。

(古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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