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是特大安全事故的禍首

發表:2001-11-03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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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山東臨沂一木器廠私造鞭炮發生爆炸,導致2人死亡;10月30日,安徽滁州市中心下水道發生連環爆炸,所幸沒有引爆相距爆點甚近的一加油站;10月31日,湖北襄樊酒精廠巨型沼氣罐爆炸導致3死1傷。緊接著,又傳來了廣東工業大學的一特種實驗室發生了大爆炸。這僅僅是最近幾天內發生的惡性事故。如果回首歷數,便隨手可以得到這樣一組數字:去年,全國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今年上半年,全國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4起,死亡1211人。

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有一部分固然是偶然的因素導致的,但絕大數是人為造成的,並且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最終災難降臨了,在這些冷冰冰的數字後面,是怎樣鮮活的生命的遽然消失,和留給活著的親人們的巨大創痛。為什麼在國務院嚴打令下達之後,還有這麼多的惡性事故能頻繁發生?這是稍有腦子的人都會思考的一個問題。

在所發生的責任事故中,有相當一批是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產生的,是典型的要錢不要命型的,當然,賺錢的自然不是那些容易在事故中喪生的平頭百姓和打工者,而送命的往往是他們而不是前者。而這樣的事情的發生,不僅僅是這麼簡單,背後是一些勢力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員和有關管理部門難辭不作為甚至勾結放縱的罪名,南丹特大透水事故便是一例。如果再深究一下,為什麼有些官員「不作為」和「放縱」呢?從不少黑幕捅開的案例不難發現,原來一切的一切背後,是保住既得利益、收受賄賂、從中漁利、損公肥私等等腐敗動機使然。頻發的惡性事故早已成了政府的隱痛,國務院為了避免災難的發生,三令五申地要求各地高度重視安全工作。《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國務院302號令,是國家對特大安全事故嚴打的體現和標誌。儘管其中的一些條款規定得多少有點「斬立決」的嚴厲,但撤職、降級等知名教授威懾並沒有令一些官員們進一步地恪盡職守。

按照胡鞍鋼的理解,腐敗是特大安全事故的禍首。胡鞍鋼教授通過經濟學的角度提出了防治腐敗的建議:大幅度降低腐敗的收益,同時大幅度提高腐敗的成本和風險。這樣,使腐敗行為從「低風險、高收益」變為「高風險、低收益」,經濟上使其家產「破產」,道德上使其「遺臭萬年」。

依法行政,依法治災,不能僅僅是一句口號。因為,生命永遠高於一切。

(古城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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