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下 現行截取通訊條例形同虛設(圖)


國安處截取通訊的工作由特首決定,外界無從得知內情,有議員質疑國安法凌駕於香港法例,令現行的截取通訊條例形同虛設。圖為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圖)表示涉及國安罪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將由另一機制進行。資料圖片(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1年1月15日訊】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15日)召開會議,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早前公開的2019年報告。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指,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曾表示無權,而且無法檢討國安處的截取通訊的工作,相關工作由特首決定,無須經小組法官審批,故外界無從得知內情,他質疑國安法凌駕於香港法例,令現行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形同虛設。

據《立場新聞》報導,今日出席會議的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被問及,現行條例是否涵蓋即時通訊軟件,例如 Signal、WhatsApp 等,李家超回應稱,「法例已經充份涵蓋,無論科技如何變化,我們都服從於法律。」又指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將由另一機制進行,但就強調警方亦受國安委監督,及須向國安委匯報。

李家超還表示,如果警方相信截聽的資料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事前須向小組法官匯報,得到授權並批准行動;他又指,如果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人士是涉嫌觸犯法律的人士,警方截取其通訊是法律所允許的。

令據《蘋果》報導,港版國安法有關截取和秘密監察的《運作原則及指引》指,截取和監察可由督察級或以上人員提出申請。而截取和「第1類監察」的授權由行政長官發出,「第2類監察」則由行政長官指定、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便可發出授權;另有「緊急授權」可由警務處處長發出,事後再由行政長官確認即可。

雖然《運作原則及指引》列明,警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故意藉秘密行動得到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但當局在「特殊情況」下和具充份理據下,仍可提出申請,由特首審批。

上述「特殊情況」,根據國安法所指,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律師或相關人等會危害國安,或相信有關通訊是源於犯罪目的。

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形容國安法定義空泛,近日國安處大肆逮捕55名民主派人士,當中包括律師。她坦言,實在難以預測何時律師會被視為疑犯,也很難判斷通訊會否被截取,當中又會有多少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

她還表示,在國安法下,不論律師,還是客戶,即使討論案情本身,都擔心通訊安全問題;而且港府明言,涉國安案件的截取通訊工作不受香港現行制度監管,根本無法制衡。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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