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狗咬人官司的雷人判決

發表:2011-09-1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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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經》說:「馬牛羊,雞犬豕。此六畜,人所飼。」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一,在幾千年前就被人類馴化而入家畜之列,它的主要任務是看家護院、守夜防患。狗的個性雖然對主人忠誠,但也常常招惹是非,其中狗咬人自古至今是民間屢見不鮮的事件,也往往是引發鄰里糾紛的一個不安定因素。令人想像不到的是,唐代律令對狗咬人這樣的小小民事案件,竟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處理規定,他們以法律為準繩,把狗分成了遵紀守法的狗和違法亂紀的狗,對違法亂紀的狗,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同時對違法養狗的人,也制定了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唐代,如果出現狗咬人的事兒,首先是要弄清楚幾個問題:是狗主動攻擊人,還是人故意放狗咬,是明知狗咬人而管不好,還是被咬的人故意逗狗而被咬。弄清了這幾個問題,對人和狗的處理就好辦了,只要翻開《唐律疏議廄庫》就能找到合適的處理辦法。

最不聽話的狗是愛惹是生非型的狗,它們往往向過路的行人主動發威,傷害無故。對這樣的狗,唐朝的律令處理態度是堅決的,手段也是非常嚴厲的,讓現在的動物保護者絕對無法理解。在這種情況下,行人是沒有責任的,狗要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畜產抵人」條規定:「嚙人者,截兩耳」。對這樣的狗,人們要用剪刀把它的兩隻耳朵剪掉,藉以懲罰。

當然,很多狗咬人事件的責任並不完全都在狗,而狗的主人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也往往是造成狗咬人事件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凡是出現這種情況,狗咬了人,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唐律》規定,「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由於養狗者的過失而導致狗咬人的,則各依其罪予以賠償。所以養的狗要拴好,狂犬要殺掉,否則,如果出現狗咬人事件,人和狗都要受到處罰,各笞四十。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養狗的人故意放狗咬死咬傷人,這種行為是極端惡劣的。《唐律》為此專門設置了一條懲處的條款叫「故放令殺傷人」。故意放狗者,減鬥殺傷一等。唐律把殺人行為分為故殺、鬥殺和戲殺三種。「鬥殺」是指「原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此相當於現代的傷害致死罪。同時,在量刑時還要考慮狗咬的人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等情況,酌情加減治罪。

故意放狗咬傷的人,還有二十天的保辜期,辜內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擔殺人的刑責;受傷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其他原因死亡的,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時,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慮得特別細,就連給狗看病時被咬也有交待。如果是花錢僱人給狗看病而不小心被咬傷,養狗的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不花錢請人為狗看病而被咬傷,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賠償。當然,一些無聊的人逗狗玩兒時而被咬傷,狗和狗的主人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狗咬人本是生活中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情,而唐朝的法律對處理此類案件卻規定得如此之細,並照顧到了人與人、人與狗之間的各種權力,其中充滿了公平與和諧。這令人想到了唐朝一些年份犯人只有幾十人的原因,也令人聯繫到了貞觀之治、開元盛世等唐朝鼎盛的背後,律令所起到的無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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