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布魯金斯學會五月十七號召開一項研討會,由司法部門、刑事調查人員、民主人士以及法律學者,共同討論網路以及手機對於隱私權造成的影響。
中國政府在三月初宣布,為了改善北京交通擁塞問題,將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技術來監測北京1700萬的手機用戶。中國政府將能夠及時掌握每個人的行蹤。
人權團體如「中國人權捍衛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等對這個政策表示擔憂,因為中國政府也可以藉由這個系統,輕易掌握異議份子的動向,並且防止人民舉辦如茉莉花革命等的街頭集會與活動。
吉達裡律師說美國電信公司保障用戶隱私(圖:VOA)
專精隱私權訴訟的艾伯特.吉達裡(Albert Gidiri Jr.)律師,在接受美國之音訪問時,說明在美國的情況:「事實上,在美國有許多私人公司在這樣做。但他們隱匿手機用戶所在的位置。因為一支電話,就是一個偵測器,我可以追蹤它開上公路,可以追蹤開車速度以及行進方向。如果位置是隱匿的,那就沒問題。但如果你真的在追蹤某個正在開車的人,就不同了。所以政府不能強迫,交通部門也不能強迫公開這些資料。」
准副檢察長貝克強調美國法律對隱私的保護(圖:VOA)
美國司法部准副檢察長詹姆斯貝克(James Baker)在布魯金斯學會的研討會上說,美國政府在取得公民手機使用者所位置這件事上頭,有著嚴密的法律規定,不是政府想要就可隨便取得。他解釋說: 「如果你想要從手機電信商那裡取得資料,必須要申請法院命令,而不是法院搜查令。那是一分綜合的法院命令,綜合《電子通訊隱私法案》當中的2703命令(2703d),加上《禁止監視記錄器》命令(pen register),要有這些才能取得手機記錄。如果是GPS的資料,我們則需要搜查令。」
聯邦調查局(FBI)法律顧問室主任瓦萊麗.卡普羅尼(Valerie Caproni)說,聯邦調查局也必須通過上述的法律程序。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律系教授奧林.克爾(Orin Kerr)說,有關公民個人所在位置是否屬於隱私權保護範圍的觀點,仍在美國司法界辯論,而新科技如GPS的出現,讓這樣的討論更加複雜。克爾說:「第三巡迴法庭並沒有回答憲法第四修正案如何適用在位置的資料上頭,不過建議在某些情況之下,可能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同時,我想這樣說也沒錯,就是與位置資料相關的第四修正案議題尚未明朗。不確定的部分就是因為有好幾個與GPS資料有關的案子,正在上訴到最高法院。」
美國司法部准副檢察長詹姆斯貝克說,司法部正在重新審視1986年通過的《電子通訊隱私法案》,希望能夠納入對於新科技如網路、手機、GPS等的規範。目前美國國會也正在針對這方面進行審議。
来源: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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