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兩遭強拆 房主斧劈天津城管受審(組圖)

發表:2010-06-1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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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英貴揮斧抵抗強拆案開庭 大批民眾到庭聲援(圖片:民生觀察,看中國配圖)


天津李英貴揮斧抵抗強拆案開庭 大批民眾到庭聲援(圖片:民生觀察,看中國配圖)

經歷又一次強拆後,天津的這個三口之家真正到了無家可歸的時候:16歲的女中學生李華(化名)隨盲人母親勾鳳珍寄居在一家養老院,全家的頂樑柱、她的父親李英貴進了看守所。

2009年11月4日,46歲的李英貴在保護家人的臨時住所時,與天津市南開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工作人員發生衝突。房屋遭到強拆,兩名城管人員經鑑定受了「輕微傷」。他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批捕。

2010年6月18日,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南開區檢察院的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英貴手持斧子,砍傷兩名城管工作人員,「以暴力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了刑法。

李英貴辯稱自己當時只是「亂掄斧子」,是為了保護妻子而實施的正當防衛。

事實上,他試圖保住的房屋並非自家所有。早在5年前,他家的房屋就被強拆了。

拆遷方安排盲人看房

李英貴原本住在南開區芥園西道大園地區的兩間平房裡。2005年,南開區建設開發公司對此地實施拆遷,李家建築面積31.8平方米,依據補償辦法,應得安置補償款87573元。

由於這筆補償費不夠買房,而自己失業,妻子失明、失聰,李英貴要求拆遷方給予照顧。

南開區建設開發公司的一份匯報中顯示,考慮到李家的實際情況,經協商,拆遷指揮部「破格」為其購置了一套「獨單」,即一室一廳的公寓。但這是一套 「直門獨」(沒有客廳的獨單),李家希望分到的是兩室一廳的「偏單」。南開區建設開發公司將其視為過高要求。雙方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為了保證工期,南開區法院批准對李家的房屋實施強遷。激起李英貴憤怒的不是強遷,而是「騙遷」。

2005年10月26日,在家裡只有勾鳳珍的情況下,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到訪,提出帶她去看房,是個「大偏單」。

「我說,一個瞎子看什麼房?等我丈夫回家後再去看。」勾鳳珍說。

但「一位拆遷辦的女同志」向她表示自己「代表政府工作」,「說話算數」,勾鳳珍「被他們連哄帶騙」,領到了一套房子裡。這位視力殘障者用手摸索房間裡的門,根據門的數量判斷,這是獨單而非偏單。她提出質疑,工作人員告訴她這就是「大偏單」。勾鳳珍要求通知李英貴到場確認,遭到拒絕。

一位目擊者稱,就在勾鳳珍離家後不久,一位拆遷辦工作人員就讓搬家公司的工人撬開李家的門鎖,進屋搬運東西。與此同時,「一輛黃色的鏟車已經高舉著鏟鬥,準備拆房子了」。

據勾鳳珍回憶,自己以死相逼,才離開了那套所謂的「大偏單」,被送回拆遷辦公室。等到李英貴回家,發現兩間平房已被夷為平地,妻子與財物都不知去向。他報警才獲悉妻子在拆遷辦。接著,他來到了拆遷辦,斥責對方。

關於這場衝突的結果,南開區建設開發公司的表述是,李英貴「強行佔據」了南開區法院執行庭設在拆遷現場的辦公室,「強佔4年之久」,「嚴重影響了該片工程的進行」。

而勾鳳珍則形容己方為「據理力爭」。她說,當時駐拆遷辦的南開區法院法官張利民同意讓他們在此居住,還威脅李英貴說不能出門,否則就會被拘留。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英貴強調,他據此認為,這處臨時住房就是法院安排給自己的。他依然沒有接受那套「直門獨」。

城管處理違章建築是否越權

臨時住房距離消失的老宅不遠。一位居民對記者回憶,李英貴當時「帶著一床破被」就住了進來。

這位居民稱,李家的生活艱苦異常,家里許多用具都是附近的街坊鄰居贈送的。

臨時住房也在拆遷範圍之內,為原天津市西青區小園大隊自建房屋,無權屬證明、無契證、無規劃審批,已經斷水斷電。

自2005年10月底至2009年11月初,李英貴全家一直住在這裡。四周是工地和垃圾堆。房屋年久失修,熱心人提供油氈為他們遮雨、防寒。

李英貴在房前搭起兩個花窖,養花、賣花,面積約有200平方米。他對法庭承認,花窖是違章搭建,為了「養家餬口」。

4年裡,周邊的大樓陸續崛起,臨時住所成了僅有的舊房。2009年8月,他們發現開始有工人在周邊砌牆,施工範圍逼近臨時住所的房檐。

此時,南開區城管綜合執法局先後向李英貴下達《責令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稱李居住的兩間住房和搭建的花窖違反《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逾期不拆除將予以強拆。

李英貴拒簽這兩份文件。

李英貴的辯護律師劉曉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臨時建築物應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南開區城管綜合執法局無權責令拆除違法建設。

劉曉原說,南開區城管局的執法依據是《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而根據這一條例,違法應由城市規划行政部門負責處理。城管局處理違章建築,超越了自身的職權。《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公務必須是執行合法的公務,非法的公務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被告人李英貴的行為不應構成「妨害公務罪」。

此外,劉曉原還指出,李英貴的臨時住房為原小園大隊自建,有關部門應該責令大隊限期拆除房屋,而不是李英貴。

抵抗之前當事人8次報警

但由城管主導的強拆最終還是發生了。南開區城管綜合執法局形容,這是一次由區政府牽頭,區容委、區綜合執法局等參加的「行政幫搬」。

2009年11月4日早晨,100多名工作人員來到了李英貴的臨時住所前。

一位目擊者隔著馬路發現,對面來了很多車輛。李英貴躲到了附近一家公司的後院裡。他告訴這位目擊者,今天自己會遭到強拆。

據這位目擊者回憶,等到執法人員和車輛離開,李英貴回到住處。但過了一會兒,執法人員又迅速返回。

另一位居民說,李英貴馬上跑回家,反鎖上房門。有3個人「像追小偷一樣」追了上去,跳過了花窖的矮牆,來到院裡。

正在院子裡晒太陽的勾鳳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一大幫人拽我,讓我動彈不了,我都不知東西南北了」。

李英貴在法庭上說,自己見到來人跳進院子,妻子被人推搡,房門也被踹破,為了保護家人,就順手抓起了一把平時劈柴用的斧子,衝到院子裡揮舞,「嚇唬他們」。隨後,他被眾人制服。

在此過程中,城管綜合執法局兩名年輕的工作人員蔣力、趙陽分別受傷。經過法醫鑑定,蔣力腦後枕部有一處長約6.5厘米的傷口,趙陽左面頰的傷口為 2.5厘米,受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一些城管隊員作證稱,李英貴用斧子劈碎了房門的玻璃衝出門來,但這些證言並不一致。11月26日,當事人蔣力在接受警察詢問時說: 「領導說的把門踹開,具體哪位領導說的不知道,我們幾個人就踹了門。」

李英貴當日的通話記錄顯示,自11月4日8時55分至9時44分,他先後8次撥打報警電話。

辯護律師劉曉原說,李英貴十分理智地打了110報警,在見到來人後,躲進屋裡,並沒有主動襲擊,可見他一直冷靜、克制。如果當時城管隊員不採取踹門等粗暴的方式,他不會撿起生鏽的斧頭。

庭審過程中,劉曉原對蔣力、趙陽的身份提出了質疑。依據公訴人提供的證詞,蔣力、趙陽均是城管綜合執法局的「司機」,屬於協勤,沒有執法權。一些證人還稱,到場的工作人員有的穿制服,有的未穿。李英貴也當庭表示,當時沒有人向自己亮明身份和證件。劉曉原指出,這不符合執法程序。

他說,即使蔣力和趙陽是被李英貴的斧子直接砍傷,也不構成「妨害公務罪」。這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由於兩位受害人屬於輕微傷,這種傷害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於李英貴是否用斧子砍傷受害人,案宗顯示,強拆現場留有視聽資料。辯護律師劉曉原當庭提出希望察看錄像,公訴人表示由於未帶設備,無法播放。

法庭將擇日宣判。

就在李英貴掄起斧子的2009年11月4日當晚,附近的居民看到,李英貴奮力保護的「家」著了一把火,燒得干乾淨淨。



来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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