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口述:鼓動老婆借精生子後 我後悔了

發表:2009-12-2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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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沒有生育能力,只好讓妻子到醫院求助,通過人工授精生下孩子。孩子誕生後,由於身份的特殊性,最終導致了夫婦倆的感情危機。林先生想與妻子離婚,但在是否必須承擔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上,他很困惑。日前,林先生撥打本報維權熱線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公益律師家德給予瞭解答。

在結婚兩年後,我在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沒有生育能力。為此,我和妻子小倩都很苦惱。

去年10月份,一個朋友建議讓小倩去醫院做人工授精。聽到這個建議,我的思想鬥爭很激烈:像小倩這種情況,要做非配偶的人工授精,也就是說要接受匿名捐獻者的精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將來生下的孩子跟我沒有任何血緣關係。後來我想,這件事情我們不說,誰也不會知道,自己能夠想開就好。為了讓小倩放心手術,我還安慰她:"孩子出生後,我會像對待親生孩子那樣疼愛的。"

小倩最終同意了我的想法,我們一起去醫院辦了相關手續,她接受了一系列的診療。今年9月份中旬,在市內一家大型醫院的婦產科裡,小倩剖宮產下了一個男嬰。

初為人父的喜悅過後,煩惱悄然滋生。沒有生孩子以前,我和小倩沒有意識到不能生育的問題,曾多次和朋友交流,無意中聊到小倩總是懷孕不成功。孩子生下以後,他們覺得這是喜事,就調侃我:"說行就行了啊!有什麼好辦法啊?還是個胖小子呢!"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孩子並不是我的!我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壓抑和恐慌。

望著兒子,我不再對他愛戀有加,相反還不時生出一種憎惡感。我不再像往常那樣抱著兒子逗樂,每次下班後都會直接進臥室。此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幾乎每天如此,無心照料公司業務,人也明顯憔悴了很多。

後來,我開始以各種理由推遲回家的時間,經常莫名其妙地對他們母子發火,或者無緣無故地發呆。此後,我們多次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甚至打架,感情日漸淡漠。前段時間,我們之間發生了一次最為嚴重的爭吵。那天,我突然脫口而出一句話:"反正孩子也不是我的,別要求我為他怎麼樣!"第一次聽到我說出這樣的話,小倩呆住了。

  那天,她哭了很久。我也意識到說話有點過分,但那些話確實是我長期以來內心的真實寫照。

我們之間的裂痕不斷增加,關係也因為兒子的特殊性而變得越發疏遠。終於有一天,我提出將孩子送給別人撫養。小倩不同意。我們的矛盾徹底激化,離婚的話題也第一次被提了出來。

上週,我們開始正式討論關於離婚的事情。在財產分割上我們沒有任何異議,但孩子的事卻出現了爭議。

小倩要求撫養孩子,同時提出由我承擔兒子從現在到成年期間的撫養費。我認為,兒子和我沒有血緣關係,而且也不跟我生活,如果離婚,我也就沒有再撫養孩子的義務。

小倩堅持認為,在人工授精之前,她是有顧慮的。生下兒子是我當初說服她的結果,而不是她的個人意願。作為父親,我無法逃避應盡的責任。我不知道自己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出於道義,我可以支付一部分撫養費,但是我又不甘心這樣做。我必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只要同意人工授精就有撫養義務

--- 家德律師為林先生說法

林先生,你好。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作出的《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已有明文規定,該解釋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採集他人精子來生育試管嬰兒,你們夫妻雙方是一致同意的,因此所生的孩子應視為你們的婚生子女,你應當承擔撫養他的義務,並且這種撫養義務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婚姻法》第36條和第37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很顯然,你應當繼續撫養這個孩子,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直到其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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