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開槍殺人改死緩:死者家屬欲上告

發表:2009-12-19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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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死去的潘俊不公平,對家屬也不公平。"昨天,潘俊的父親從律師處得知,吉忠春殺害其兒子一案終審判決已經下來,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潘俊的父親立即找到親屬,召開了家庭會議,商討要繼續申訴的問題。

潘俊的父親說:"殺人償命,這是誰都能明白的道理,作為警察也應該如此。吉忠春殺人後沒有報警,而是給別人打電話,吉忠春沒有自己到公安機關自首,而是酒醉沒有能力離開現場,怎麼能認定為自首。"他認為,在倒車過程中,是吉忠春的過錯引發的爭執,而作為警察槍殺市民,怎麼能從輕處罰?家屬都認為吉忠春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得知這一審判結果後,潘家人都商量準備申訴材料。潘俊的父親說,他們要在昨天晚上連夜趕往昆明找代理律師,看看怎麼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為死去的兒子討個公道。

相對潘俊家屬的情緒激動,吉忠春一家人顯得非常平靜。在蒙自縣城大園梓一旅社中,吉忠春的妻子正在灌香腸,準備將其熏干做過年菜。吉的妻子說,她不知道終審判決已經下來,不管怎麼判家裡都認。對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她不想作任何評價,她現在最主要的就是想把家裡的日子過好,照顧好孩子。

面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當地市民有兩種不同看法。一位劉姓市民認為,這個判決是客觀公正的,因為這畢竟是因為糾紛而起,發生打鬥事出有因,吉忠春沒有逃跑,主動向出警民警交代自己的作案經過,應該認定為自首。而在一IT公司工作的張先生說,他是中午從網上知道這個消息的,對於這個判決,他覺得有點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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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二審時認為吉忠春不算自首

7月29日,雲南省高院曾"移師"紅河州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蒙自警察吉忠春槍殺市民案。庭審中,吉忠春是否自首是爭議焦點。

吉忠春的代理律師馬軍認為,吉忠春殺人後沒逃跑,等待警察到來,警察來了後主動向警察交代情況,應視為自首。公訴人則認為,根據《刑法》關於自首情節的法定要件,吉忠春的行為不構成自首。自首的主要情節是主動投案,而吉忠春在事發後沒用自己的電話報警,而是打電話給家人,也沒到公安局自首,這種情況不能算是自首。

記者王宗林(都市時報)

解讀

如何認定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其中,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對於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對於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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