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述如下:
2002年,我們在瀋陽市商業街購買了政府新規劃的開發商新建的2層商鋪,2003年底交付使用,該地塊位於繁華的商業街,寸土寸金。3年後的2006年,隨著房地產的火暴上漲,開發商又對該地塊啐咽欲滴,又看好該地塊,開始向我們購買,我們不賣,他們就在光天化日之下,用強盜的手段雇佣許多人對我們的商鋪進行破壞直至拆除,在無任何施工手續的情況下,便在我們還持有合法產權證的地方開始施工蓋房了。
我們2009年1月20日,到信訪部門上訪,我們拿到回執到當地有關部門(當地信訪局)要求解決,當地有關部門卻不管,導致開發商便本加歷的繼續侵犯我們的合法財產,在無任何施工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在我們還持有合法產權證的地方開始施工蓋房了,更加令人氣憤的是,在我們還有合法產權證的情況下,當地政府及土地部門不顧法律的存在,竟然給開發商在我們有合法產權證的土地上又再度發證。我們購買新建的商鋪3年後便被強佔暴力拆除。
一、我們合法取得產權商鋪的經過
我們做為瀋陽萬達公司所開發的商品房的買受人,在2002年年底,與瀋陽萬達公司分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用每平方米6萬的價格,購買了瀋陽萬達公司開發的坐落於瀋陽市和平區太原南街的瀋陽市政府項目年1號重點市政工程的產權商鋪,所購商鋪已於2003年年底之前全部交付使用。我們依法交付了該商鋪的"房地產轉移契稅",並於2004年底前後,分別取得了該商鋪的《房屋所有權證》。2004年8月份,瀋陽萬達公司分別與我們簽訂了3年的《商鋪返租協議》。
二、瀋陽萬達公司違法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實
在將商鋪出售3年後的2006年,瀋陽萬達公司通過瀋陽市規劃局個別敢於濫用職權的當權者,將已出售商鋪地號(011344001)的容積率從2.1違法提高至3.5,這意味著瀋陽萬達公司如能將已經出售的商鋪收回並推倒重建,就可以將建設高度從過去的2層提高至6層,因此可以將已經銷售了8億多元的商鋪資產提高至18億元甚至28億元。
瀋陽萬達公司為了以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超低價格強行收回已售商鋪,採取了一系列侵害眾多商品房買受人合法財產權益的違法手段,三番五次誘騙商鋪買受人退鋪不成,便採取嚴重違法侵權手段強佔商鋪。一是從2006年開始,停付所佔商鋪後半租期的租金;二是在2007年8月3年租期結束時,拒不返還所佔商鋪;三是違法將商品房買受人的產權商鋪停水停電;四是強行封鎖。時至今日,依然用鐵板圍擋將商品房買受人的獨立產權商鋪強行封死,日夜派保安把守,不准商鋪產權人進入,為下一步實施的犯罪行為作準備(因外人及鏟車是不能進入的,只有瀋陽萬達才能進入),最後進行對商鋪的毀壞直至拆除。
更為嚴重的是,瀋陽萬達公司為逼迫商品房買受人就範,於2008年8月故意將商品房買受人的產權商鋪毀壞,商鋪被拆卸得無門無窗無牆,給商鋪產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並於2009年1月9日晚,瀋陽萬達公司明知公安機關就上述毀壞公民財物立案偵察的情況下,派大批人員,動用鏟車將20多座建築物鏟除。
但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我們瀋陽卻遲遲得不到破案。在剛剛損害我們的房屋時,我們就向和平區太原派出所和平區公安分局分別報案,正因為公安部門的不作為,至使犯罪份子的氣焰更加囂張,於2009年1月9日晚實施更為惡劣的犯罪行為,將房屋徹底拆除。
三、我們的訴求
1、對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犯罪份子,根據《物權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侵害公民財物的犯罪份子盡快繩之以法,還百姓公道。
2、根據《物權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停止侵害。開發商停止施工,將被瀋陽萬達公司故意毀壞的商鋪恢復原狀,恢復供水供電,並將商鋪交還於我們。
3、根據《物權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賠償損失。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所欠租金及利息,賠償物產損失及營業損失。
4、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供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所需的全部登記資料。
5、要求公安機關制止瀋陽萬達公司的繼續違法行為:停止在我們擁有合法產權的地方的違法建設。
這是一起嚴重侵害老百姓基本人權的涉眾型違約違法典型案件,我們要用生命和鮮血保衛我們的合法財產。懇請政府部門及公安機關為百姓做主,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
萬達業主
2009年8月16日
李海吳春玲王美子鄭麗華金文玲孫偉李麗麗董文斌曹文李然公十人(李海的QQ號是:玉樹凌風516027772)(13332442216是李海的手機號,可直接打電話給他)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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