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躍君:從法律角度看德國之聲事件

作者:錢躍君 發表:2009-01-21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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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與新聞傾向

德國的新聞是自由的,社會的左中右各個領域都有各種報刊和私人電臺等,甚至都不能輕易禁止有極右傾向的新聞媒體,對黃色性雜誌也只是禁止出售給未成年人。但每個具體的媒體都有自己的政治傾向,無論這是出於投資者的政治傾向或考慮到市場需求。在法蘭克福匯報裡不可能出現有明顯社會民主黨傾向的編輯或記者,在時代週刊上也不會出現有基督教民主黨或自由民主黨傾向的記者與編輯。德國社會有230多個電臺、355多種報紙、1萬多種雜誌,網頁更是不計其數,且各媒體之間從極左到極右,其政治色彩、社會觀念相差懸殊,德國社會就是以這樣形成新聞界的自由和多元。這在德國社會已經成為基本常識,好在一位有明顯社會民主黨傾向的媒體工作者不可能去競爭法蘭克福匯報的編輯或記者,競爭了也不可能成功。相反亦然。所以很少會出現因為政治傾向不合而解雇編輯或記者。

在公共法領域的媒體如德國電視一臺、中央電視臺、各州電視臺、電臺等,其經費來源是全德聽眾、觀眾繳納的廣播電視費GEZ,並以此建立各個委員會制定並監督這些媒體的內容和方向。其政治傾向當然不能黨派政治化,而應反映整個社會的思潮和狀況,兼容各種政治傾向,兼顧不同階層、不同年齡的聽眾興趣。唯有德國之聲電臺最為特殊,是直接靠納稅收入來資助,每年近3億歐元,所以德國之聲的方向是由德國議會以立法形式來確定的,並委託一個監事會來監督和任命臺長。

德國之聲法第 4 款中明確定義:「德國之聲要清晰地介紹德國作為在歐洲文化中成長起來的文化民族,介紹德國作為一個自由、民主的法制國」。即弘揚自由、民主與法制就成為德國之聲的宗旨。事實上在以往的幾十年中,德國之聲對東德、希臘、巴爾幹、中東等地區的廣播,確實對專制國家人民宣揚民主與人權起到了相當大作用,迄今希臘人民還非常感謝在他們處於專制時期德國之聲的希臘語廣播對他們道義上的聲援。

從這一宗旨出發,德國之聲在聘任記者或編輯時必須考核應聘者的基本政治傾向,而不是對某一具體事件的觀點。如果不符合,聘用了也必須解雇。同理,如果哪位不認同自由、民主與法制的基本理念,本來就不應當去應聘。在德國,人的良知自由受到憲法保障(Art.4 GG),國家不容許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良知和觀點去從事一件事情。例如不少人出於和平理念或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政府不能強迫,只能讓他們從事其它社會服務來替代。即一個人可以不服兵役,但不能服了兵役,再藉口反戰而在軍隊中不遵守紀律,甚至破壞軍中裝置。

張丹紅事件

張丹紅在德國媒體說「中國共產黨比世界上任何一支政治力量在實踐人權宣言第三條方面的貢獻都要大」,在談到北京政府封鎖網站時說,「在德國也不容許人們打開兒童色情和極右勢力的網頁」,這就有為中共踐踏人權辯護的嫌疑。我並不認為張丹紅一定沒有人權理念,沒有看到中共幾十年來踐踏人權的事實。但問題出在民族主義情緒。一個民族在政治上是否成熟,很重要的試金石就看這個國家人民的民族主義情緒。在去年的西藏事件中,北京奧運問題上,最容易產生或激發漢民族的民族主義情緒。在這時期,張丹紅顯然把「愛國」凌駕到人權之上,情緒激動之下,不惜為中共的踐踏人權辯護,這就出格了。所以她的言論並不在於她的親華。一個出生於中國的人,尤其還從事著對華廣播,對自己的母國充滿感情不僅是自然的,而且是應該的。但如果從「親華」轉向了「親共」,政治上就產生了質的變化,從而引起德國社會嘩然。尤其她還是以弘揚人權為己任的德國之聲的編輯,人們不禁要問,德國之聲怎麼會聘用這樣的編輯?

德國之聲臺長貝特曼畢竟是在德國政壇幾十年的政治家,有相當的政治敏感度。當他一聽到這一消息,如晴天霹靂,立即中斷休假趕回波恩。他並沒有具體討論張丹紅所述是否符合事實,馬上表示張丹紅的這樣表述,從新聞從業者角度(journalistic)是不對的。就像在德國之聲中不能出現表彰希特勒維護人權的文章,儘管希特勒在勞工保護、勞工福利上取得了比中共還要多得多的進步,但希特勒的總體形象畢竟是屠殺猶太人、挑起二次大戰的踐踏人權。貝特曼立即取消了張丹紅中文部副主任職務,然後向德國媒體宣示:德國之聲將明確定位在「人權之聲」。以此向德國社會表明他對這一事件的果斷處理,讓德國社會放心,儘管有這樣不愉快的小插曲,德國之聲不會違背其法定的宗旨——自由、民主、法制。他的政治策略是:先全力平息外部風波,再逐步處理內部事務。

貝特曼是有法制觀念的,他並沒有對張丹紅本人採取進一步措施。張丹紅髮表那些言論並不是在德國之聲節目或網站上,而是在其它電臺、電視台上。她登場時被冠以 「德國之聲中文部副主任」,但嚴格說來,她是以個人參加一個她職業之外的討論會,闡述的觀點屬於她個人的觀點自由。既然是德國之聲以外的社會活動,她不受到德國之聲法所定義的德國之聲宗旨的束縛,德國之聲也無權干涉。即從勞工法,她沒有違反職業規範,她在德國之聲內部受到勞工解雇保護法的保護。對此,貝特曼在接受德國媒體時就表示:事發後,他馬上下令全面審核德國之聲中文部節目,確認了張丹紅的這些觀點和表述並沒有反映在德國之聲的節目中。他的這一解說就是暗示張丹紅沒有違背德國之聲法,而且貝特曼本身也沒有違背他作為臺長的監督職責——他只對德國之聲的內容負責,而沒有義務關注某位編輯在德國之聲以外的社會活動。為明確起見他還表示,以後任何德國之聲編輯都不得以德國之聲名義參加其它社會活動。

德國之聲自我採訪事件

德國之聲以前只受德國之聲監事會監督,可能接受一次阿拉伯語節目事件的教訓,2004年12月15日德國議會修改了德國之聲法,要求德國之聲每四年要對其節目內容和節目效果遞交報告,並由德國內外的專家評估,然後遞交給德國議會、政府和審計局審核(§4c DW-Gesetz)。由此,德國之聲還同時受到這三個機構的監督,這就是這次德國議會討論德國之聲事件的法律基礎。可惜德國之聲的許多員工、甚至許多政治家並不瞭解這一法律背景,德國之聲監事會對這次事件做出評估後就以為萬事大吉,馬上發表了對張丹紅的採訪,說這次事件已經被「徹底平反」——這種典型的共產語言本來就不容許出現在德國之聲節目中——而且採訪主題是指責異議作家何清漣。何清漣的反駁文章一放到臺長貝特曼桌上,貝特曼傻了,因為這次採訪是出現在德國之聲的網站上,從德國之聲法和勞工法角度與上述的「張丹紅事件」有本質區別。何況德國議會馬上就要召開大規模的聽證會,這不等於讓貝特曼難堪?貝特曼再不採取人員措施,他自己的位置都難保。所以他趕在議會開會的前一天,立即宣布解除馮海因的中文部主任職位。而且在議會討論中明確表示,將會對中文部作一定的人員調整,擔心張丹紅的工作位置也凶多吉少。

嚴格按照勞工法,這樣的解雇屬於「出於行為原因」的解雇,嚴格說來必須事先給予書面警告,而且警告中要明確寫清:「如果再不改正,就將解雇」。只是,要求有 「警告」的形式和內容並不是法定的,而是從許多判例中形成的慣例。這之前解除張丹紅副主任位置是否已經屬於一種「警告」?在媒體問題上是否一定要嚴格如此 「警告」?或是否會通過重整編輯部而以「企業原因」的理由解雇?幾年前德國之聲也發生過阿拉伯語節目的類似事件,沒有這次事件影響和規模這麼大。因為問題出在德國之聲本身的節目中,德國之聲就是以勞工法來解決那次人員問題的。那次阿拉伯語部門的編輯被解雇想來也沒有被事先「警告」過。

總之,發表那篇採訪稿,至少給德國之聲在法律形式上提供瞭解雇的理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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