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永臨是一個貿易商,每年要向中國及東南亞的台商採購美金1000萬以上音響設備,銷往歐美。1995年底,他看中上海徐家匯商圈的匯金大樓,一共AB兩棟,他在A棟大樓的18樓買了兩戶,一戶住家,另一戶作為辦公室,花了70多萬美金。
購屋合約中規定1997年7月30日以前交屋,如果到時不能交屋,願意退還購屋的全部金額,並支付50%的違約金。另外,在合約、產品說明書及文宣廣告中,清楚地說明9樓到28樓是住、辦兩用,他買的是18樓,當然可以住家也可以辦公。
在約定交屋時間前一個月建商要把A棟變成旅館,請孫先生前往上海談談,是否願意把合約中購買的A棟房子改到B棟,孫先生經過仔細觀察後,發現B棟的房子白天西晒、晚上又被探照燈照射,景觀也比較差,因此沒有同意,還是要求維持原合約的內容。
令人扼腕的是交屋時間整整晚了一年半,根據合約,孫永臨可以要求退還購屋款,外加50%的違約金,但是建商就是不肯退錢,出於無奈孫永臨只好告上法院。兩年下來,初審是贏了,對方上訴,孫永臨卻輸了,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理由是「孫永臨接受協商,即代表放棄合同約定」,真的讓人啼笑皆非,建商請求屋主換屋,孫先生好意去談卻變成接受協商,給建商延誤交屋一個藉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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