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市行政訴訟,暴露中國證監會的腐敗體系

發表:2008-01-14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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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銀行上市引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申訴書

申訴人:周亦工,男,,年齡:38歲,民族:漢族,無業(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前門東大街城市信用社職工),13552006054

被申訴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尚福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郵編:100032。電話:66210118,

申訴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號行政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22號行政裁定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號行政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22號行政裁定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裁定對申訴人提起的案件立案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周亦工系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見書中的股東)(原前門東大街城市信用社創業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公布,其對上市公司的核准是行政許可行為。

在2007年8月21日,被申訴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發行監管部對外公布,定於2007年8月27日召開2007年第108次發行審核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將審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上市。並同時公開披露了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見書申報稿。請注意被申訴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留出了五天的時間。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之聽證權利之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在2007年8月22日,周亦工通過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及郵政快遞等多種形式提出聽證申請。然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不與理踩。於2007年8月27日作出了行政許可決定。

因此,2007年8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行政許可程序違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號行政裁定書認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立案。

申訴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22號行政裁定書認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號法定的收理條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批准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行政許可行為,對周亦工持有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份額不產生實際影響,與周亦工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原審裁定不予受理,應予以維持。"

申訴人認為對於人民法院沒有受理的案件,沒有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又是依據什麼認為行政許可程序違法對申訴人持有北京銀行的股份不產生實際影響,行政許可程序違法對持有多少股份不產生實際影響?人民法院依據什麼認為行政許可程序違法與申訴人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依據什麼認為涉及行政許可程序違法的公司股東(申訴人)不是行政許可程序違法的利害關係人,行政許可法中的聽證申請人是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21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邏輯是可笑的,這如同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提起的行政訴訟都可以不予立案,其理由是無論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都不能改變其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身份,故不予立案審理。

申訴人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21號行政裁定書是非常可怕的枉法行政裁定書。公開的強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利益。故要求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一中行初字第1240號行政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62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申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立案審理。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亦工

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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