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氏勾結莆田政府實施暴力違法拆遷(組圖)

作者:小草民 發表:2007-07-1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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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7年7月16日,莆田後塘100多家幹部釘子戶,終於被歐氏集團所擁有強大的政府力量與黑社會打手,雙面夾攻下趕在《物權法》生效前,勝利地進行數百人反暴隊和怪手暴力強拆。為此,莆田市委機關報《湄洲日報》刊發黑白顛倒的《後塘片區違章建築昨起依法清理》的歡呼文章。

莆田後塘片區舊城改造項目為莆田市重點項目。項目東起莆田軍分區,西至勝利北路,南起莆田四中和麟峰小學,北至九五醫院。項目拆遷總戶數約900多戶,涉及8000餘人,拆遷佔地總面積約258.24畝,拆遷建築面積約13萬平方米,為莆田至今舊城改造涉及拆遷戶最多、拆遷面積最大的一次。

作為莆田市空前規模的舊城改造、舊城拆遷,在整個拆遷過程,充滿一場場血腥暴力場面,出現眾多違規違紀違憲行為。請把眾多當事人詳細敘述整理如下:

一、 東園路中段後塘片區舊城改造項目,未經項目立項批准,是徹頭徹尾的違法工程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通知》國發[1995]13號明確規定:「二、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審批。對建設面積在10萬平方米及以上或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開發項目的立項和開工,由國家計委審批,建設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或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立項和開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計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以上建設規模限額均指單片開發的建設規模,不得採取化整為零,分期分塊等手段越權審批。」

該通知強調:「九、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已發布的關於房地產開發建設方面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後塘片區舊城改造項目,總投資十億元,建設面積20萬×1.83=36萬平方米,必須取得國家計委(發改委)的批准文件,方能申領「一書兩證」,進行建設。而正榮(莆田)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無法出示國家對該項目的批准文件。

二、 東園路中段後塘片區舊城改造的建設單位正榮(莆田)置業開發有限公司,並不具備開發資質條件,開發主體不合格

正榮(莆田)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系新設立的房地產企業,而國家《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規定,新設立的房地產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收到備案申請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而暫定資質企業根據註冊資金和技術人數,分別靠與之相當的三級或四級企業。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範圍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超級承擔業務。」

後塘片區舊城改造項目,佔地面積20公頃,容積率按出讓合同規定1.4計,建築面積達20萬平方米×1.4=28萬平方米,按現行標準1.83計,建築面積達20萬平方米×1.83=36萬平方米。以上數字均超過二級資質企業承擔的業務範圍,而且還在不斷增加之中。

另一方面,國家《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期滿前1個月向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無開發經營業績的,不得核定相應等質,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正榮(莆田)公司暫定資質證書已於2006年8月到期。

鑒於正榮(莆田)公司不具備在後塘片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資質等級許可,並無市場准入資格。

三、 正榮(莆田)公司「中標」無效。

後塘片區土地(地塊編號為PS挂-2004-3號)於2004年12月24日掛牌競價,競得人系江西省正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江西正榮」。正榮(莆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莆田正榮」)成立於2005年4月,並沒有參加招投標。2005年4月18日,江西正榮公司和莆田正榮公司聯合發文給莆田市有關部門,坦白承認福建正榮集團(也不是莆田正榮)以江西正榮公司名義競得後塘片區地塊,要求頒發土地證給莆田正榮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以他人名義招投標的「中標」無效。而正榮公司這種明目張膽地反招投標的行為竟然得到莆田市建設局同意,並且由原拆遷總指揮翁某人批示,指令土地部門支持。

四、 出讓國有土地程序違法

後塘片區土地出讓時,沒有舉行聽證,有關部門也沒有制定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土地掛牌出讓的前置方案,作為土地掛牌出讓的前置條件,歐氏公司超低價取得土地後(容積率為1.4時,樓地價為354元/m2,現在容積率為1.83,樓面地價僅為250元/m2)並沒有按照人們的良好願望,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嚴重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7條,《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19條,第二項第(二)項,國有土地使用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聽證權。設想當時如果召開聽證會,群眾把意見說出來,有關部門制定安置方案,現在糾紛大概可以少和多。

五、 收回土地使用權程序違法,頒發土地證行為程序錯誤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58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福建省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該行政權:(1)由土地部門報請縣級以上政府批准。(2)縣級以上政府在批准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當日即予公告,並書面通知用地單位或個人。(3)由土地部門通知使用權人期限呈繳原批准文件及建設用地許可證,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繳者,宣告其批准文件無效。但是,市政府沒有一發定程序履行收回土地職責,於2004年9月作出莆政[2004]180號批復時,沒有當日即予公告,並書面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在土地部門未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呈繳有關用地批准證書之前,時隔一年八個月,又作出莆政[2006]46號《通告》,聲明原土地證全部作廢,且該通告也未依法送達原土地所有權人。為此,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和聲明原土地證書作廢之具體行政行為因違反了《福建省劃撥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39條規定,應屬無效行政行為。

六、 未經安置補償,收回土地,「一地兩證」 明顯違憲

在收回後塘片區的土地使用權時,安置工作主體錯位,程序顛倒。應先經安置補償再收回,而不是先收回後安置補償,實施收回的應是土地管理部門,而不是歐氏公司。

根據《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收回原土地使用權應給予補償;國辦發[2004]46號更明確規定:「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併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省政府閩政[2006]4號文件也明令禁止毛地出讓。

後塘片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15條,市國土局與江西正榮明確約定,在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完成地面物補償之日起在30日內向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政綜[2005]64號文件在《莆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協議履行完畢之日三個月內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我們既然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怎麼土地使用權就註銷了,土地證就作廢了?申請人未經立項審批,該如何為我們辦理安置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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