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4年出生的中國公民。2001年赴日留學(保留戶籍)2002年與78年出生的留學生(現在持3年工作簽證,出國時國內已經註銷戶籍)在日本區役所登記結婚。婚後忙於工作避孕節育。現妻子有孕,為便於分娩護理,帶妻子回國。在回國之前,辦好中國駐日大使館的「結婚認證」手續。
本月2日,第一次到鎮計生辦辦理計畫生育證。嚴主任以看不懂「婚姻認證書」為名不給辦理。把此事推給民政部門。鎮民政人員也以第一次見到「認證書」為由進行推委。福清市民政部門答覆:他們沒有出具確認書義務。再次踢皮球。難道確認書有假?
第二次找嚴副主任時,她表示「要重新登記結婚手續,罰款後給予辦理」。迫於無奈,只好到福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辦公室諮詢。他們明確答覆:《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和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指出,必須要無條件承認我們的婚姻關係,若鎮辦公人員不明白可電話諮詢他們。這樣難道還要補辦結婚登記,還得罰款?我把福州市民政局意見告訴嚴主任時,她還要我去居委會開證明,證明我們結過婚,還要我找人在「結婚認證書」上簽字以示擔保。居委會能開結婚證明嗎?人家能在「認證書」上簽字嗎?有此必要嗎?能這樣辦嗎?這不是亂作為是什麼?
第三次,我帶相關材料。做好婦檢後來找嚴主任,她說罰款500元才能辦理。我們認為不該罰款,福州市計生委也無此規定。但她還是拒絕辦理。我以為:我們夫婦倆既晚婚又晚育可還要罰款才能辦理准生證,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盼媒體能給說法,並給相關法律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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