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夫妻住在臺北市,19 83年結婚,育有一名九歲的兒子,兩人均在國外取得高學位,一人擁有美國會計師執照,在外商公司擔任財務主管,月入廿餘萬元;一人曾待過國科會,目前在電信業任職,月入近十萬元,並在美國置產。夫妻倆原本有意等兒子國中畢業後,移民美國。
九十二年六月間,妻子花一百廿八萬元購買瘦身SPA課程,丈夫得知後詳加詢問,她覺得花的是自己賺的錢,也未造成家庭負擔,丈夫無權過問;並表示是因自認健康不佳、身體日漸肥胖,為討丈夫歡心才購買該課程。
不過,丈夫認為有權要求妻子對巨額花費提出合理解釋,加上他是因關切妻子身體健康、擔心她受騙,要求並無不妥。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且均堅持己見,自九十二年八月後,即冷戰未再交談溝通,即使同居一室,也未同床共眠;一審判決後,男方更搬出住家,兩人形同分居。
高院判決指出,即使在法院審理期間,兩人均未能自我反省、相互退讓,甚至均表明無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顯見兩人已難繼續再共同生活。
来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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