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許萬平案透視中國司法的程序違法與實質專橫

作者:李劍虹 發表:2006-01-31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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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許萬平先生做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判決長達半個多月之後,一直羞答答做賊心虛般不敢示人的 《〔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號刑事判決書》近日終於與當事人許萬平先生的親屬見面,筆者也有幸從網上一睹這份洋洋萬餘言的判決書的「尊容」。

筆者費了半天功夫詳細研讀了這份重慶市第一中院的長篇判決書,老實說我不得不佩服有關辦案方的「勤力」、「敬業」!相較於以往類似的政治性案件判決書的粗略草率、捉襟見肘與破綻百出,許案判決書充分顯示出辦案的重慶市有關公、檢、法部門強大的「執政能力」,他們對此案可謂「做足了功夫」:在長達一萬六千餘字的判決書中,分三大系列羅列了許萬平先生多達 68項「經庭審質證、認證」的「罪證」及若干最終被法院「不予採信」的「罪證」。其中判決書列舉的證據4顯示:為提取許萬平先生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 「物證」,重慶市公安局煞費苦心,對許先生被扣押的電腦、主機、軟盤進行了如下複雜的操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提取人進行了以下操作:(1)對封條 完全的計算機折封,取下計算機的 IDE硬碟接到計算機犯罪取證勘察箱的只讀介面上,以保證原始數據的完整性。(2)提取硬碟已被格式化,為提取數據,使用了取證軟體ENCASE對目標硬碟進行全盤數據恢復,將恢復出的數據整理,列印出來。(3)對封裝完整的電腦軟盤折封,將軟盤中的文字列印出來。(4)完畢,提取人分裝提取的文字數據,封裝原始證物。」可見其 「用心良苦」。

那麼,是否因判決書羅列的許案「罪證」的繁複與龐雜,我們就能得出許先生「罪名成立」、被判12年重刑「罪有應得」的結論?在對照有關現行法律規定,詳細研讀這份判決書後,筆者所能得出的結論卻恰恰相反。

首先,此案偵查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判決書所列舉的證據1--4,僅僅說明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捉獲」許萬平以及搜查、扣押有關「物證」的經過和物證的形式要件,並不能說明許先生的任何「罪名」,相反卻暴露出偵查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操作。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中對於偵查對象可採取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措施,對偵查對象的住宅和辦公場所可以搜查,但須持有相關的法律手續。雖然對正在實施犯罪或通緝在逃人員,公安部門有權即時抓捕,但對一個正常在自己家中、並未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公民,執法部門根本無權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就將其「捉獲」剝奪人身自由--判決書中出現的這一非法律術語,恰恰揭示了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非法辦案的事實。而據許萬平先生家人證實,2005年4月30日警方闖進許家帶走許萬平先生並搜家查抄扣留物品和拍照錄像時,沒有出具過任何身份 證件或法律手續,僅口頭通知家屬說是「口頭傳喚」--整個過程完全是在非法執法!其後許萬平妻陳賢英女士曾多次打電話詢問並數次前往重慶市公安局和國安局詢問許萬平先生下落,均未得到任何答覆,遲至2005年5月25日,家屬才收到公安局的《逮捕通知書》。

結合判決書展示的其他證據,不難看出,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在「捉獲」許萬平先生之前,並無任何合法證據可以認定許萬平先生涉嫌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當然許萬平先生的私人電話遭非法竊聽和日常行止被非法監視跟蹤,這又是「地 球人都知道的秘密」,即便如此,他們所能獲得的,至多是一些電子信息及許萬平先生與何人來往、與何人有電話聯繫之類,並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重慶市有關辦案方通過非法「捉獲」許萬平,並非法搜查許萬平的住宅獲取電腦、主機、軟盤、手稿等物證,然後形成證據鏈條,從而確定許萬平「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這一過程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定案的證據須具備「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其中「合法性」是指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證據,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如非法搜查、非法竊聽或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即便具備了真實性、關聯性,也不能被法庭採信。許萬平案從非法抓捕、非法偵查開始,所有證據皆建立在非法操作的基礎之上,顯示出重慶有關辦案方「非法執政」的能力固然強大,其「執政水平」卻完 全背離了現代政治文明所確立的「程序正義」基本司法原則,因此,其所有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均不能採信。

其次,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根據刑法理論,某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該行為是否具備了主觀故意性、客觀危害性和行為的違法程度嚴重到應承擔刑事責任等要件,缺一不可。具體到本案,指控許萬平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需構建如下證據體系 :1、有直接證據表明許萬平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 2、有充分、客觀的證據證明許萬平「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3、有充分、客觀的證據證明許萬平「組織、策劃、實施 」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具體的、客觀的危害,且危害程度嚴重到足以構成犯罪;4、以上證據來源均須合法,其真實性須經法庭的質證得到確認;5 、只有完成上述證明體系,才可得出許萬平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結論,否則不 能定罪。

筆者在前述文字裡,已經充分論證了許案證據來源的「非法」--姑且暫時撇開這一點,我們再來看看這些構建在非法來源基礎之上的證據體系,又是如何得出許萬平先生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一結論的。

查判決書所羅列的許萬平先生多達六七十項「罪證」中,涉及反映許先生「主觀意圖」的,唯有第一部分證據6:「許萬平撰寫的文章兩篇(1)許萬平在2000年2月31日撰寫的手稿《致海內外致力於關注從事中國民主人權運動早日實現人士的呼籲書》……(2)許萬平在2005年3月18日撰寫並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的文章《面對抓捕我不怪當局》。判決書列舉的上述兩篇文章引文部分,只表明許萬平先生希望「有與當局站在同一個平臺對話的可能」 ,「去影響並打破中國的政治格局」,「結束專制統治」,何以顯示許萬平先生有用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退一步而言,即便許萬平先生對中共的「專制」、「恐怖統治」有所不滿,這也只是思想領域的認識問題,許萬平「組織、策劃、實施」了哪些「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又給國家造成了怎樣具體的、客觀的危害?

判決書中列舉了大量的「證據 」--主要是私人電子郵件通信和許萬平先生發表在網上的文章,試圖證明: 「(一)被告人許萬平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組織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來,被告人許萬平通過在網際網路上投遞稿件等方式,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及其負責人徐文立、王希哲、 黃華等人密切聯繫,攻擊人民民主政權。2003年7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許萬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幣,以購置電腦加強與境外聯絡及開展活動。2004年11月,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策劃、組織了為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員申請「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的活動,並徵求各地「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意見。許萬平還參與發起了所謂「年度傑出民運人士評選」的活動,並提名參評人員。另外,被告人許萬平通過撰寫手稿呼籲在海外建立國內「民運分子」的聯絡撥款機構,還提出培養新人的方法。(二)2003年初,被告人許萬平得知自己被確定為「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後,即印製了「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 成員的名片,並以「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身份,積極開展活動。 2004年初,被告人許萬平為籌建「中國民主黨」西南地區協調中心,與國內「民運 分子」李運生等人進行了交流,並通過李運生與徐文立在網際網路上就此問題進行了討論。徐對此表示支持。隨後,被告人許萬平積極著手組建「中國民主黨 」西南地區協調中心。2004年4月,被告人許萬平借婚慶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國民主黨」成員以及重慶市部分「民運分子」在重慶市大渡口區聚會,商議組建協調中心。2005年3月,被告人許萬平又前往甘肅、陝西兩省,向甘肅省「中國民主黨」成員王鳳山及陝西省西安市的馬曉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國民主黨」以及重新組建「中國民主黨」。2005年3月被告人許萬平就召開「中國民主黨」的「一大」之事與「中國民主黨」的其他成員進行探討。(三)被告人許萬平通過網際網路與徐文立、王希哲等人就「中國民主黨 」的活動進行討論,並接受指令。2003年9月19日,被告人許萬平接受王希哲發 出的「要鼓動民眾自己起來鬥爭」的指令後,於2004年初利用重慶市大渡口區居民蘇某因房屋拆遷對政府不滿一事,向蘇某索取了上訪的相關資料。2004年 7月被告人許萬平又與重慶市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之妻李某取得聯繫,並獲得了杜某的相關情況,意圖提供給境外的敵對組織,用於污蔑,攻擊我國的人民民主政權。2004年8月,被告人許萬平接到徐文立等人指示後,負責四川、甘肅兩省「中國民主黨」被判刑成員的資助活動。同年10月,被告人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發起了所謂「緊急救援受難民運戰友」的活動。2005年 1月,被告人許萬平將黃華向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中國民主黨」成員王森的家屬提供的400英鎊(兌現人民幣6,217.69元)資助中的2,300元人 民幣交給了王森之妻魏某某,還通過境外敵對分子唐柏橋為國內「民運分子」 何兵、蔣世華等人的子女籌辦了400美元的 資助。此外,被告人許萬平還向李必豐等人提供 了金錢資助。」

透過以上資料,筆者並沒有得出許萬平先生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結論,卻看到了一位仁心俠骨的大丈夫,一位魯迅先生筆下「中國的脊樑」。

許萬平先生即便參與「中國民主黨」的活動,也只是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結社自由」,判決書中所列舉「事實」,有哪一項構成許萬平先生「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許萬平先生在自身處境艱危情況下,甘冒風險將境外的人道援助款轉給被專制統治製造冤獄的難友親屬,體現出其古道熱腸、樂於助人的大義情懷--這些援助款只是解決那些被專制迫害者的基本生存和子女教育問題,絲毫沒有危害到 「國家安全」;許先生幫助為動遷、冤獄問題上訪者,客觀上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與中央宣稱的「建設和諧社會」執政目標完全一致;許先生通過網路向境外媒體投稿,是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發表個人見解,同樣完全沒有危害到「國家安全」,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和後果。

行為後果是否嚴重,應考察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效果--判決書所羅列的許萬平先生一系列行為造成了哪些嚴重後果?是殺人放火危害到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是侵佔國有財產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還是嚴重妨礙社會秩序與經濟秩序?顯然都不成立。有什麼理由重判12年?除了暴露出統治者無法容忍不同意見的專橫和對自由派知識份子莫名的恐懼、仇恨與瘋狂報復,還能有別的解釋嗎?

判決書中一再提到「境外敵對組織 」、「境外敵對分子」,指稱「許萬平與境外敵對組織、個人相勾結」,這種自我樹敵的「階級鬥爭」式思維完全是文革遺風,是司法專橫政治不文明的產物--試問「境外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和「境外敵對分子」唐柏橋等人有否策劃過針對中國現政權、危害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恐怖活動?迄今為 止筆者未曾聽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許萬平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此案在程序上存在嚴重違法,在證據體繫上不合邏輯難以自圓其說,是重慶市司法當局製造的又一起驚天冤案!令人遺憾的是,這樣的冤獄在中國大陸並非絕無僅有,此前諸如黃琦案、歐陽懿案、徐偉、楊子立「四君子」案、杜導斌案、羅永忠案、蔡陸軍案、師濤案、張林案、鄭貽春案等等,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司法的程序違法與實質專 橫,如同一位我所敬重的朋友指出的:在中國專制統治者每時每刻都在製造著新的「德累福斯」!在這樣的生存環境下,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下一個會輪到誰?」的惶恐和戰兢之中--正被江蘇省當局非法關押並禁止律師會見的楊天水先生便是近在咫尺的「下一個」。我不知道我何時會成為下一個許萬平或楊天水,我只知道在這一刻來臨之前,在我尚比許萬平和楊天水們擁有著「有限自由」的今天,我有義務為正在受難的許萬平、楊天水們發出吶喊!我也提醒違法製造冤案的重慶司法當局及其上上下下的同仁們:歷史會記住這一切的。「所有這一切都是要償還的」(狄更斯《雙城記》)!希望你們能有一點點起碼的理性,不要繼續「以法律的名義」,任意踐踏司法尊嚴和強暴「和諧社會」,立即釋放師濤、張林、鄭貽春、許萬平、楊天水等所有無辜受難者!讓 社會能擁有真正的「和諧」,讓國人能生活在有尊嚴感和安全的國度。

2006年1月21日於上海寫在許萬平先生被非法判刑一個月之際

作者為獨立中文筆會會員,居中國大陸

──《觀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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