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賣淫嫖娼人員怕丟人的心理,鄭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賈某夥同社會無業人員敲詐他人,賈某總是私下對他們進行訊問,以通知家人和單位、將其拘留等進行威脅,逼違法違紀人拿錢。在一個月內竟然敲詐4次,獲贓款2萬多元。事情敗露後,賈某被清除出公安隊伍。
檢察機關的調查表明,2001年6月,賈某就和其他社會無業人員一起,以兩名違法違紀人賣淫嫖猖為名,敲詐勒索現金9600元。次日中午,她又夥同他人,私自捉放涉嫌賣淫嫖娼人員1名,收受現金7600元。另外,在2001年6月,她還曾根據賣淫女劉某提供的線索,到鄭州家電市場敲詐另一受害人5000元。2001年6月,賈某因違法亂紀被公安機關辭退。
法院審理後認為,賈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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