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於1996年至2001年期間,違反稅收征管規定,偷逃各種稅款共計人民幣6679069.6元。被告人靖軍於1996年 9月至2001年在被告單位任總經理的職務,主管財務工作,對任職期間單位實施的偷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攝電視連續劇《逃之戀》、《皇嫂田桂花》過程中,將已代扣的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共計人民幣418574.43元隱瞞,不予代為繳納。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無視國家稅收征管法規,採取偽造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且各年度的偷稅數額佔當年度應納稅額的比例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單位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被告人靖軍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實施被告單位大部分偷稅行為亦構成偷稅罪。鑒於被告單位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已在法院判決前將偷稅款全部補繳之情節,故對被告單位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靖軍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遂作出以上判決。
一審審判後,被告靖軍當庭表示要繼續上訴,被告「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則表示要繼續考慮再作決定。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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