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明亮(陳永貴之子),男,31歲,漢族,商人,現住......(從略)
原告:宋玉林(陳永貴之妻),女,76歲,漢族,離休幹部,現住......
委託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從略)
被告:北京青年報社,住所......(從略)法定代表人:陳星
被告:吳思 《陳永貴--毛澤東的農民》作者。
案由:侵害名譽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在《北京青年報》上刊載《陳永貴--毛澤東的農民》一書,消除影響,賠理(禮)道歉。
2、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幣10萬元。
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報》在第31版「每日連載」欄目中,開始刊載海南出版社即將出版的《陳永貴--毛澤東的農民》一書。書中所述的大量情節與事實不符,許多情節是作者無中生有、任意杜撰的,如:2002年4月23日第31版刊登「陳永貴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話的意思,含糊地哼哼著點頭。後來他知道了什麼叫知天命,又為自己胡亂點頭而後悔。」;「我們到了以後,劉少奇眼都不抬。陳永貴在六年後的一次大會上說:『但那時根本沒有考慮中央有兩個司令部。我們到了主席那裡,對我就十分親熱』」;2002年4月24日刊登「此時陳永貴像所謂的亂世英雄一樣冒出頭來,以一個長工的身份當了大寨村偽維持會的代表,後來還被迫參加了一個叫『興亞會』的日偽特務外圍組織」;「別人不敢,他膽大,就當了偽代表」;2002年4月25日刊登「當時的張老太如日中天,相當自信,恐怕也沒有把陳永貴這位初出茅廬的後生放在眼裡。他做夢也想不到20年之後,他將在陳永貴副總理兼昔陽縣委書記的統治下,帶著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資派的帽子死去。」(註:上述內容僅是從已經發行的四期報紙上摘錄)。這些情節在被告的報刊上登出後,侵害了陳永貴的名譽權,給陳永貴的家屬造成了不良影響,精神上帶來了很大的痛苦。事發後,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師曾與被告數次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轉載,但被告對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繼續其侵權行為。
原告認為,《陳永貴--毛澤東的農民》一書中的虛構情節,構成了對陳永貴名譽的侵害。而被告北京青年報以「每日連載」的形式刊登於北京青年報上,使這種侵權結果進一步擴大,對陳永貴本人名譽受損及家屬精神受損的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為維護陳永貴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西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宋玉林 陳明亮(簽字)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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