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明亮(陈永贵之子),男,31岁,汉族,商人,现住......(从略)
原告:宋玉林(陈永贵之妻),女,76岁,汉族,离休干部,现住......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从略)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从略)法定代表人:陈星
被告:吴思 《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作者。
案由:侵害名誉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消除影响,赔理(礼)道歉。
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中,开始刊载海南出版社即将出版的《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书中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许多情节是作者无中生有、任意杜撰的,如:2002年4月23日第31版刊登“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么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2002年4月24日刊登“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2002年4月25日刊登“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带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注:上述内容仅是从已经发行的四期报纸上摘录)。这些情节在被告的报刊上登出后,侵害了陈永贵的名誉权,给陈永贵的家属造成了不良影响,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事发后,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曾与被告数次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转载,但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继续其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中的虚构情节,构成了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而被告北京青年报以“每日连载”的形式刊登于北京青年报上,使这种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对陈永贵本人名誉受损及家属精神受损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维护陈永贵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玉林 陈明亮(签字)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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