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新民權運動——書寫「中國人的權利」

發表:2004-01-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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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的歷史學家書寫2003年的歷史,如果說有什麼必須寫上一筆的話,那一定會包括過去一年中所發生的一連串公民維護個人權利的事件,在這些事件中,以一種悲劇的方式「中國人的權利」逐漸地從紙面凸現出來,並在制度層面產生了震動。

人身、財產、參與治理

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維護人身自由權利的事件,包括生命權、自由遷徙權、隱私權等。

案例一: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發出了一篇似乎並不算重大的報導:《大學畢業生因無暫住證被收容並遭毒打致死》。然而,事實證明,它是2003年最具轟動性的一條新聞。

知識份子也行動起來。政治、法律學術界和律師界組織了多次學術活動,對孫案及其背後的制度因素進行反思。五位學者--賀衛方、盛洪、瀋巋、蕭瀚、何海波-- 在網路上發表聲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啟動特別調查程序。賀衛方、姜明安、杜鋼建、季衛東等四位法學教授又就孫志剛案致函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向全國媒體公布此案調查的詳細過程與調查中所獲取的所有重要證據,而不僅僅是結論,並建議高檢採取其它法律技術手段,保障案件得到公正處理。俞江、騰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則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

6月5日,廣州市中級法院、白雲區、天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致孫志剛死亡的被告人。6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案例二:成都三歲女孩李思怡也有一中悲慘的故事喚起一場公共事件。2003年6月4日,李思怡的母親因吸毒被當地警察部門抓走,由於「警察的不作為」,李思怡活活餓死在自己家中,一直到17天之後,6月21日,鄰居才發現孩子的屍體。

四川媒體記者在採訪這起事件後,卻在報社壓力下未能發出稿件,但這篇名為《成都市青白江區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慘劇》的報導,從網路發出。立即引起關注。從9 月到10月份,在網上有三百多名網友自願禁食一天,體驗小思怡飢餓的感覺,以此表示紀念一群成人的紀念,希望喚起社會關注此案。

10月30日,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原金堂縣民警王新、黃小兵被新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

公民們也積極地維護個人財產權,尤其是土地的權利和房屋的權利。

在政府的主導下,中國各地的城市正在舊貌換新顏,而在這個過程中,城市的土地、房屋的財產權經歷著一場史無前例的大轉移,普通平民被金錢和權力無情地驅出市中心。大多數民眾接受了這個事實,但也不乏堅定捍衛自己合法權利者。由於土地的徵用本身就是政府行為,因而,在有關土地、房屋的糾紛中,政府既是當事人,又是裁判。政府甚至可以動用執法機關來強制拆遷,所謂野蠻拆遷,大多數是政府作為。面對此情,一些絕望的公民,只能以極端的行為--自焚--來主張他們的財產權。他們的死亡似乎也許並非完全無益。2003年秋天,政府部門似乎終於注意到了野蠻拆遷問題。然而,此刻,城市的拆遷歷程其實已經接近完成了。

普通公民也開始通過個體的努力,將寫在紙面上的政治權利轉化成真實的權利。

似乎是從南國開始,繼人姚立法首次以獨立候選人身份競選人大代表成功後,在2003年5月份的深圳市各區人大代表選舉中,湧現出一大批體制外的候選人。到了年底,北京的若干公民--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中心的研究員舒可心、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的碩士生殷俊,中國政法大學的學生明亮以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的另外四名學生,紛紛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與此次區縣人大代表換屆競選。剛在孫大午案件中擔任完辯護人的許志永博士,也宣布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參加海淀區人大代表選舉。

在政治權力中,還有一種權利:自我治理的權利。隨著城市居住形態的變化,而逐漸浮現出來。城市正在不斷地向外延伸,而傳統的以機關大院、街道集中居住為框架的自上而下的居民管理模式,由於其僵硬性,而無法相應擴展,從而在新的成片商業住宅區中,出現了治理的空白。政府只能藉助物業公司來實行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則保留對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的登記、認可、管理權力。然而,大量具備某種背景的物業管理公司並不具備服務居民的心態,已經具有權利知識的居民決心實現自治,而網路為他們提供了交流、組織的方便工具。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鬥爭、政府認可的業主委員會與居民自行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正在圍繞小區的治理權,進行著一場又一場爭奪。

社會性權利,比如不被歧視的權利,也被提了出來。10月份,安徽蕪湖的張傑在公務員考試合格後,因「乙肝小三陽」被取消考核資格。28日,安徽省人事廳決定「不予受理」張傑的行政復議申請。四川大學憲法學教授周偉,通過旨在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的「肝膽相照網」聯繫到張傑,決定免費為他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挑戰公務員體檢標準對乙肝人群的歧視。此前,周偉教授已經發起過「身高歧視案」、「價格歧視案」等類似的維護公民憲法平等權利的訴訟。「肝膽相照網」和「戰勝乙肝網」等民間網站已成為乙肝人群的維權基地。它們也發起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書」,要求對公務員錄用和體檢制度進行違憲審查。

自發性、個案性與平民性

我們上面所提及和沒有提及的大量類似事件,完全是自發地、分散的,在個案層面上進行的,但是,在其中,我們隱約能夠看到某種關聯,因此,我們將這些事件概括為「新民權運動」。

新民權運動體現的是在法治初步建立而又極不完善的時代,遭到不公正對待的個別民眾,在媒體、網路、公共知識份子的參與下,透過與司法、政治部門的互動,維護個人最基本的權利的一種努力,這些權利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參政權、平等對待權等等。通過個體的維權活動,最卑微的公民,正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將書寫在法律中的紙面上的權利予以確認,變成實際可以行使、並可以獲得救濟的權利。

所謂新民權運動,新就新在其自發性、個案性和平民性上。

近代以來的歷史上,中國人爭取權利的努力,大部分是以知識份子為主體進行的,因而,具有某種強烈的意識形態性質。而知識份子的職業性質決定了,他們的訴求是在意識形態的指引下而提出的,這些訴求是整全的,也就是說,要求對政治、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徹底的變革。這些運動的參與者都是社會中的精英,尤其是知識份子和開明商人。這樣的運動具有鮮明的政治性,甚至具有革命性、爆發性。

與此不同,新民權運動中的主角,都是最為卑微的民眾,他們最基本的權利遭到最不義的侵害。於是,他們作為當事人向社會發出訴求。他們只是關注自己權益的普通公民,而不是觀念性人物。因而,在新民權運動中,很難找到意識形態的宏大話語。個案之間是沒有必然聯繫的。這些當事人提出的訴求也很卑微:在法律框架內解決自己的冤屈。

據此,我們可以說,法治主義也許是新民權運動的又一「新」意所在。法治主義既是指公民所捍衛的自己的權益本身是合法的,而其程序也是合法的。在今年發生的眾多維權事件中,當事人認為遭到損害、侵犯和踐踏的,乃是已被現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權利。在當事人和輿論的努力下,問題也大多進入了司法程序及其它合法的程序,透過體制內的博弈,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決。被包容在新民權運動中的活動,基本上都是一些司法性事件。

人民遵守法也創造法

這場新民權運動正在悄悄地塑造著我們社會的法治精神,並成為推動司法制度完善的新動力。從個案開始,藉助於學術、司法、立法、政治部門的共同努力,通往制度性變革,新民權運動似乎讓經驗主義的普通法精神逐漸為中國人所瞭解。

法治當然需要法律,然而,法治所需要的,首先是合乎法治原則的法律,也即保障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的法律;法治更需要法律之切實執行,需要司法體系能對人民遭受的冤屈提供救濟。

但是,中國在晚清罔顧中華法系的精神,錯誤地選擇了大陸法體系,50年代推行蘇聯式法律制度,更令司法部門完全淪為政府單方面地治理人民的方便工具。80年代後的立法中儘管陸續寫入了幾乎所有可以設想得到的公民權利,但司法體系卻並沒有對權利受到侵害者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於是,這些權利在現實中往往成為一紙空文。人民的權利在沉睡中。

在新民權運動中,理性的知識份子和法律家推動法律「活」了起來。他們依憑對於自然的正義的信仰,援引優良政體所體現出的憲政原則,對現有法律進行解釋,並把這種解釋傳達給整個社會,包括司法機構。同時,他們也對如何補救現有法律體系,提供了設計方案。在圍繞著維權個案所進行的學術討論和公共辯論中,正義之法的觀念,透過個案,影響著立法和司法部門,擴展著現有法律保護公民權利的邊界。

也就是說,在新民權運動中,本來僅僅作為被治者的人民,自下而上地參與了立法和釋法,並通過與司法、政治部門的互動,使法律的執行向著救濟受害者、更完善地保護人民權利的方向緩慢演進。

當然,由於受現有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制約,個案的意義受到限制,不大可能像實行普通法國家那樣,法官對個案的判決,可以具有普遍的效力,從而個別的維權努力,可以自動地具有立法的效果。

但我們可以說,在新民權運動中,每一個自發性個案的「非意圖後果」或「溢出效應」,依然推動著法律規則本身發生變革:藉助於政治部門的干預,法律體系被漸進地改良了,比如,《收容遣送條例》被廢除。法律正在逐漸地改變其單方面治理人民的性質,而具有了約束國家權力的性質。而在觀念層面上,通過知識份子的努力,當事人權利被主張、確認的過程,具有了某種普遍的意義,權利意識更深刻地烙印在民眾心中,而法治精神被注入到法律的執行過程中。

從2002年冬天掀起的憲法討論則與新民權運動遙相呼應。建立一種保障公民權利、約束政府以立法侵犯公民權利、維護憲法尊嚴的制度的呼聲,隨著新民權運動,有力地浮出水面。在孫志剛案中、在乙肝維權案中,學者們都提出了違憲審查問題。

新型政治浮出水面

不過,由於這些事件涉及到的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因而涉及到每個人,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因而也具有普遍的政治意義,而正是在這些具有政治內涵的司法活動中,一種自下而上發生、上下互動的新型政治形態正在初步形成。

所有的政治都有觀念為基礎。經過二十多年來、尤其是九十年代中期自由主義思想的傳播,個人權利的觀念正在從學界向一般受教育者及普通民眾中滲透。人們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本能,與這種觀念結合,獲得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力量。權利意識給予個人以維護自己權利的勇氣和智慧。

知識份子當然注意到了普通民眾的這種個別努力。知識份子在經歷了90年代初的失語和90年代後期對於權利觀念的常識性傳播之後,一方面,致力於理論的深化,另一方面則開始進入更為形而下的層面,透過對個案的關注和參與,漸進地尋求落實權利的現實途徑。

正是知識份子的參與,賦予個別事件以某種普遍的意義,從而使零散的事件成為一場社會運動。知識份子也將個別事件的解決與制度層面的改革聯繫起來,比如,由孫志剛案件提出對法規的合憲性審查,由對農民工的歧視提出重新設計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權利和維護統一市場等方面的權責劃分,等等。

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師及法學家。有人曾說,90年代是經濟學家的時代,而21世紀的第一個十年,將是法學家的時代。的確,儘管經濟改革仍有待於攻堅,但它已經不再是民眾和知識份子主要的關注點了。漸進式改革似乎已經進入另一階段,人民已經不再滿足於物質福利,轉而要求自己的權利獲得保障。新民權運動應運而生,法律家則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讓我們記住這些律師的名字:張思之,許志永,李健強,等等。

一方面,他們積極地充噹噹事人的法律顧問和代理人,並因此而冒著一定的職業和政治風險。另一方面,他們也積極參與公共辯論,向公眾解釋個案所折射背後的司法問題和制度問題。比如,在孫志剛案和 SARS期間,律師蕭瀚在國內最大的學術網站「中評網」撰寫每日評論,連綴不斷,引起網民的巨大反響。還有許志永律師為孫大午案所撰寫的辯護詞,已經不僅僅是一件法律文書,而具有更廣泛的意義。

這些律師既掌握著如何主張權利的專業知識,又經由法律訓練而具有理性的妥協精神,從而確保了新民權運動不致逸出法治的框架。

日益成熟的傳統媒體,尤其是報刊,與新興的網際網路之間的競爭、滲透、互動,則為個人維護權利、為知識份子表達意見搭建起了一塊公共空間。尤其是網際網路,在新民權運動中發揮了某種樞紐性作用。不少案件是由網際網路率先披露出來的;網民們成為最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知識份子們則首先在網際網路上表達他們對於各種社會事件的意見。

網路也發揮了社會自我組織的功能。一位家住東北的普通公民李健所創辦的「公民維權網」,持之以恆地關注黃靜案件,並在網上成功地為黃靜的家屬公開募集到所需律師費用。

傳統媒體的編輯記者則從網際網路中尋找靈感,並將網上的權利主張改裝進傳統媒體中。傳統正在發生悄悄的變化:時政評論正在得到媒體投資者和總編輯們的重視。他們

另一方面,面對當事人的合法訴求,面對公眾的輿論,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門在一些個案中作出了正面回應。一個令人鼓舞的跡象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將有可能寫入憲法修正案中。

總之,在新民權運動中,我們看到了多個層面上複雜、交叉的互動關係,這以互動網路改變著中國的政治生態,並初步形成了一種新型政治,這種政治試圖更加理性地在權利與權力之間尋求一種妥協。

這種政治是一種公開的政治。傳統的政治僅僅是當權者的政治,因而注定了是少數人的政治,而且,主要是有關政治權力的遊戲,因而,總是具有某種密謀的性質。而新民權運動所生成的,則是一種初具規模的公開的政治:一切都是在公共論壇上進行的,民眾是政治博弈的裁判者。

這種政治是一種上下交融的政治。傳統的政治所涉及到的僅僅是控制資源的權力的分配和再分配,因而,它基本上是由上面主導、自上而下地進行的。即使民眾參與,也經常是被動的,是被動員參與的,扮演的只是龍套的角色。而新民權政治,最先的參與者是普通民眾,是普通網民,是普通的編輯記者。正是他們自發的活動,造成一個又一個公共事件,然後通過輿論擴展開來,然後才引起高層關注,並藉助於司法或政治體系推動制度層面上的漸進變革。

這種政治是一種理性的政治。當事人只是在法治的框架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他們並沒有神化自己的這種權利,也沒有提出意識形態化的要求。知識份子和媒體只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這些當事人,對其權利給予知識上的論證,並給予他們法律技術上的輔導;他們知道底線何在。在這裡,發揮影響力是「道理」,理性的討論構成政治的主要內容。

新民權運動正在教人們習得一種進行文明的政治遊戲的技藝。英國人民正是靠著這種幾乎是天賜的政治技藝,發現、確認和維護了「英國人的自由」。那麼,新民權運動中人們所習得的政治技藝,能夠發現、確認「中國人的權利」,併發展出一套有效的救濟和維護體系嗎?

《商務週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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