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至1995年,黃髮祥利用擔任豐都縣國土局局長、房地產公司經理、征地辦主任等職務的便利,隱匿國土局賬外移民資金1207萬餘元,將其中1180萬餘元假借外商名義,投資修建銘山飯店和用於個人儲蓄,並將修建的銘山飯店產權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黃髮祥還虛列債務沖消房地產公司賬面資金289萬餘元,並假借外商名義接收銀行拖欠房地產公司的土地出讓金及利息86萬餘元用於個人儲蓄、投資獲利。案發後,贓款已被全部追退。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黃髮祥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遂核准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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