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至1995年,黄发祥利用担任丰都县国土局局长、房地产公司经理、征地办主任等职务的便利,隐匿国土局账外移民资金1207万余元,将其中1180万余元假借外商名义,投资修建铭山饭店和用于个人储蓄,并将修建的铭山饭店产权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黄发祥还虚列债务冲消房地产公司账面资金289万余元,并假借外商名义接收银行拖欠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86万余元用于个人储蓄、投资获利。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退。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黄发祥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核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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