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河報報導,1995年4月8日,謝女士因腹腔有異物入住焦作市某醫院。當天下午,該醫院為她做了手術,並在手術中為她輸了600毫升的A型血。謝女士出院後即出現了持續發燒、腹瀉、口腔潰瘍等症狀,雖多處求醫,但病情不見好轉。
2001年11月15日,謝女士來到焦作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抽血化驗,同月27日,經河南省衛生防疫站確認,謝女士的HIV-1型抗體呈陽性。2001年12月,謝女士的丈夫、兒子、女兒經焦作市衛生防疫站檢驗後確認,他們的HIV-1型抗體呈陰性。謝女士遂將該醫院訴至法院。
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庭審中未能提交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的原始記錄,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為原告所輸血液為健康血液,故推定被告的行為存在醫療過錯。遂依法一審判決該醫院賠償謝女士醫療費、精神損害費等共計1771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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